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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亿元“呆账”是如何出笼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 11:0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李金华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交通银行锦州市分行与当地三家法院联手作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报,以“呆账”为名核销企业贷款2.21亿元。对此案的前因后果,记者进行了追踪采访。

  造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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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造假案号346个,涉及285户企业,金额5.32亿元。其中,已批准核销的贷款企业175户,金额2.21亿元

  记者在审计署沈阳特派办了解到,2003年8月,审计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交通银行锦州市分行(下称“锦州交行”)编造虚假手续,核销巨额不良贷款的问题。这一举报引起了审计部门的高度重视,沈阳特派办很快派出审计组进驻锦州交行,从2003年9月至2004年3月,对该行核销不良贷款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查明,2000年至2002年,锦州交行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古塔区和凌河区人民法院联手,伪造《民事裁定书》,将不具备核销条件的企业贷款上报交通银行总行,申请核销。共编造假案号346个,涉及285户企业,金额5.32亿元。其中,交总行已批准核销不良贷款的企业175户,金额2.21亿元。同时,法院从上述虚假诉讼中收取“诉讼费”,其中锦州中院和凌河区法院将收取的85.3万元存入私设账户。目前,审计机关已将此案移交有关部门查处,有7人被审查,1人被逮捕。

  监督不力

  锦州交行对发放出去的贷款不闻不问,到期不追索清偿;却弄虚作假,人为制造大批“呆账”

  据调查,从1997年至今,锦州交行连年亏损,在全国市级交行中业绩排在后五名。对锦州交行来说,核销的呆账越多,从总行得到的补偿资金也就越多,既能摆脱亏损窘境,又能提升资产质量,可谓“实惠”多多。

  于是,锦州交行篡改信贷档案,对诉讼时效丧失的贷款,撤出信贷档案中有关诉讼时效丧失的调查报告;将有抵押、保证的贷款改为信用贷款;隐瞒正常经营或尚有资产和抵押物企业的真相。并通过当地工商部门出具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假证明等,采取种种手段制造企业不存在、无偿贷能力的假象,骗取上级部门批准核销。

  在锦州交行上报的关于核销企业呆坏账贷款的请示中写道,所涉及企业“已停业多年,其营业执照均已在工商局吊销,无任何资产,经依法诉讼申请执行,法院均裁定终止执行。”然而,审计部门调查核实,在该行已批准核销的175户企业中,有53户企业在2003年仍通过了工商年检;有13户在申报核销时仍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有的还被评为信誉A级;有6户企业在经营,33户企业有资产,5户企业有抵贷物;有2户企业属于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既然企业有资产和抵贷物,银行至少可以用来抵销部分贷款,挽回一些损失。然而,锦州交行对发放出去的一些贷款缺乏监督,到期不转贷、不追索,使相当一部分本可以偿还的贷款变成“不良”贷款。

  审计认定,被核销的175户企业中,至少有46户企业的贷款不符合呆账核销的有关规定,金额达1.42亿元,占批准核销金额的65%。调查还发现,在锦州交行已上报但尚未批核的153户企业中,通过2003年工商年检的有46户,贷款本息合计1.88亿元。

  三家法院提供便利

  办案居然不立案、不开庭、不宣判,而是直接按银行的要求制作判决书和裁定书,为银行骗取“核呆”提供便利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银行未向贷款企业和担保人追偿,或者贷款企业、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这笔贷款就不能核销。而银行向企业追偿,并证明企业已无任何资产和偿贷能力,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先由银行起诉企业欠贷不还,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欠款;逾期法院将对欠贷企业进行强制执行,在法院确认该企业无资产可执行后,再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定。因此,要把大量的贷款核销,就必须打通法院这一环节,拿到法院因欠贷企业无资产而终止执行的裁定书。

  记者在锦州中院、古塔区法院、凌河区法院了解到,锦州交行曾派工作人员分别与三家法院有关负责人联系,称银行要大量核销不良贷款,按正常的法律程序走,时间会拖得太久,希望法院给予“支持”。没费什么周折,三家法院就答应了。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经过立案、送达、开庭、合议、裁定、宣判等程序,这对法律工作者来说,是基本常识。令人奇怪的是,三家法院在2000年至2002年共接收锦州交行的诉讼案件300多件,都没有按正常的法律程序审理:

  没有正式立案。案件裁定书上使用的是编造的假案号和盗用其他案件的案号。如在古塔区法院的一本立案登记簿上,记录的475号案件是“古塔区政府房产管理处和锦州市药厂关于取暖费的纠纷”,而后这个“475号”被盗用,变成了“锦州茶山旅游风景区与锦州交行贷款纠纷”;立案簿上明明写着1000号以上的案号无效,锦州交行诉讼案件中却有多件出现了1000号以上的案号。

  没有通知被告。法院没有发出传票通知被告出庭,被告企业根本不知道与锦州交行的这场官司。

  没有开庭与合议。既然被告不知情,开不开庭就无关紧要,合议更无从谈起。

  没有宣判和执行。法院根本没有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就在裁定书上写明被告已无资产可执行,终止执行,并只把裁定书送达原告锦州交行。

  实际上,法院只履行了一道程序裁定。也就是说,法院在不立案、不开庭、不合议、不执行、不宣判的情况下,直接按锦州交行的要求写出裁定书,交送给该行。甚至有的法院直接提供批量假案号,由锦州交行自己起草法律文书并打印,然后到法院盖章。

  法律变成了“儿戏”,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审计查出,三家法院重复的盗用案号236个,编造假案号110个。截至2003年6月末,锦州交行已获批复的核销贷款户数为212户,金额2.7亿元,其中有175户、金额2.21亿元是依据虚假法律文书核批的。三家法院从上述虚假诉讼中收取“诉讼费”,其中锦州市中院和凌河区法院将收取的85.3万元存入私设账户。审计还发现,锦州交行藏有大量并且其中一部分盖有法院印章的空白法律文书。这些空白的法律文书是如何到锦州交行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作进一步调查。

  信贷资产流失

  一些被核销贷款的企业继续归还的贷款本金及抵押资产的变现收入,被锦州交行全部存入“小金库”,并将545万元的抵债物隐匿账外

  锦州交行的造假核销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滋生出许多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并暴露出金融信贷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与漏洞。

  调查发现,一些被核销贷款企业继续归还的贷款本金及抵押资产的变现收入,被锦州交行全部存入“小金库”。如该行于2002年7月从已核销企业裕华金店收回价值20万元的金银珠宝,账外存在建行保管箱内,收回的9350元现金进入了“小金库”。审计查出,该行私设“小金库”241万元,分别保存在7张私人存折中。有545万元核呆企业归还的抵债物被隐匿账外,一家企业的抵贷房产拍卖后所得26万元去向不明。

  数据显示,锦州交行从2000年至2002年三年时间里,共上报申请核销的“不良”贷款高达6.33亿元,占2003年末信贷资产余额的33.3%;涉及企业328户,占贷款企业总户数的60.6%。这样高的“呆坏账”比率,上级主管部门居然从未提出过质疑,更没有进行过核实。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是造成锦州交行造假核呆行为愈演愈烈,导致国家信贷资金大量损失的重要原因。

  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金融企业信贷资产的监管力度,尽快建立呆账核销监督、控制制度,制定呆账损失责任认定标准,健全呆账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堵住监管漏洞,有效防止信贷资产流失。 记者 李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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