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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军事秘密的军队国有资产禁止转让出售抵押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 15:5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2日电 解放军四总部近日颁发《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这一《管理规定》明定:除一般的通用资产外,涉及军事秘密的军队国有资产禁止转让、出售、抵押和折价入股。

  关于军队国有资产的产权处置,该《管理规定》还要求:军队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处置条件、批准权限和程序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分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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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据解放军报报道,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丁继业指出,作出如上规定,既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又有利于一般性国有资产的科学配置和合理流动。

  丁继业指出,军队国有资产是军队建设和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物质基础。制定《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贯彻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方针政策的需要。二是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需要。在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中,财经工作相继推行了预算编制、采购制度、资金集中支付改革,按照经费、资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着眼于军队建设和改革大局,进行制度创新。三是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的需要。军队“不经商”和后勤保障逐步实行社会化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应当转移到行政事业性资产上来,这就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予以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据介绍,军队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军队依法占有、使用、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武器装备、房地产、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科研成果等。

  丁继业指出,从总体上讲,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要实现的目标是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李子杰、江宛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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