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专家:探讨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利弊的7个方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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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 07:23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程刚 本报北京6月29日电 作为长期跟踪研究WTO的学者,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张汉林教授今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对目前关于“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观点:
———我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不需要别国的承认。我国已经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定为改革的目标。这是我们主权国家自己的事情,不需要别国承认,更不需要通过政府间的谈判去解决。 ———事先,没有一个WTO的成员在与中国谈判时认为中国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在入世协议中,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样一个名词。媒体关于我国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讨论是适可而止的时候了。 ———由于各国实施不同的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因此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我们没有必要按欧美的市场经济标准改变我们的经济体系,或与它接轨,我们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美国式的市场经济,也不是韩国式的市场经济。 ———关于“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讨论实际是源于其他国家对我国企业出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因这些国家不把我们当作市场经济国家看待,在计算我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或价格时,往往以第三国作为替代。 这是对我国企业的歧视性待遇,是不公平的。但“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个问题应谨慎地局限在反倾销诉讼中加以讨论,而不应被放大到整个中国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层面。 ———我们不应误认为,一旦我们被当作“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了,就会一方面避免反倾销起诉,另一方面还能在反倾销诉讼中获胜。事实上,即便是被欧美视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日本、韩国、印尼、俄罗斯等国家,其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控诉时的胜诉率也难于超过40%。 与这些国家的企业在应对欧美反倾销控诉时比,中国企业显得格外艰难的真正原因是:欧美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控诉本身带有歧视色彩。 在讨论反倾销问题时,我们不应把注意力完全放在“市场经济地位”上,而应更多地注意完善我们的出口贸易秩序,协调好国内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提高产品档次,增强品牌营销与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和意识上。 ———从正在进行的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讨论上看,过去,欧美一些行业协会和利益集团并未将与中国的贸易关系的关注点放在“市场经济地位”上。经过我们的渲染,现在欧美一些主要的行业协会和利益集团都站出来了,反对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从而把这个问题复杂化。这显然对我国不利。 ———从贸易救济方式的选择上,一旦美国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既可以对中国提起反倾销控诉,也可以提起反补贴控诉。从美国对已有的反补贴案件的调查看,中国产品要想在反补贴调查中获胜,比反倾销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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