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失地无业农民可领失业保险 期限为两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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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 19:0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29日电 昨日,四川省劳动保障、财政、国土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在全省正式建立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据悉,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制度,此举在全国还是首创。 据成都商报报道,失地无业农民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因国家征
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原则上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缴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国家出资80%、集体出资20%的比例,分别在同级政府建立的征地调节资金和土地补偿费中筹集。 失地无业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它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当地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一致。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地无业农民,持《失业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就业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的手续,就业部门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为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审核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