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不得为境内企业提供外汇担保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 07:18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 谭新鹏)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6月26日起,中、外资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 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境内外资银行不得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借款提供外汇担保,以防止担保人通过外汇担保履约方式变相结汇。
分析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民币升值为中国经济带来的风险。 |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外汇专题 > 正文 |
|
| ||||
热 点 专 题 | ||||
|
|
|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