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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揭开山西环保资金黑洞 千万排污费盖起高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 10:44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王立侠 山西太原、北京报道

  经过国家审计署山西特派办的审计调查,国家环保总局于5月21日通报全国环保系统,对山西一些环保部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环保资金的问题进行了查处。审计署的调查显示,山西环保基金有限公司下属单位涉嫌挪用700万元专项资金参与非法投资,山西环保局挪用3000多万元排污费盖环保局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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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0万环保资金涉嫌被挪用

  5月31日,国家审计署农业司的官员向记者证实,审计署在去年对山西省环保局的审计调查中发现,山西省一些环保部门通过所属企业将下拨给排污企业的环保资金收回,用于办公经费、奖金福利和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通过下属单位长期占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

  国家审计署去年底公布的对山西省环保局的审计结果表明,山西省环保局下属的山西环保基金有限公司2001年6月至2002年4月,为获取高额利差,打着借款给下属单位的幌子,将700万元环保专项资金存入太原市商业银行南内环支行,并涉嫌参与该行的非法高息吸存活动。存款到期后,该公司采取虚开发票手法,只将非法所得利息中的15万元入账,其余75万元存放在账外。

  至2003年审计结束时,该公司尚有200万元环保专项资金未能收回。

  6月7日,记者在位于太原滨河西路的山西环保大楼8层环保基金有限公司办公室证实了以上说法。

  据记者6月7日、8日分别在山西省太原市商业银行南内环支行、太原市公安局、山西省纪检委调查了解到,山西环保基金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蓝天辰光环保有限公司,早在2001年6月至2002年4月,也就是“山西金融犯罪第一案”中的主犯、原太原市商行南内环支行行长张原清在任期间,曾在太原市商行南内环支行存过款。至2002年4月太原市公安局查账时,累计款项为300万元。

  然而,审计署太原特派办审计的违规款项达700万元,并涉嫌参与该行的非法高息吸存活动。

  而在由太原市公安局经侦科移交给山西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卷宗中,并没有700万元的环保基金款项。

  神秘的“资金贩子”

  据现任太原市商行南内环支行行长说,审计署太原特派办所说的“涉嫌该行非法高息吸存活动”,是指有一些银行为了吸纳存款,与企业合作,如果企业帮忙拉到存款,那么,银行会有一些好处,回报企业的这种帮助。

  前述商行行长进一步解释说,所谓“高息吸存”实际不是银行所为,因为银行通过“高息吸存”的手段拉存款是绝对违法的。但是,帮助银行拉存款的企业,他们与储户之间的交易,有可能采用“高息吸存”的方式。

  蓝天辰光环保有限公司就是从2001年6月到2002年4月间,由“山西金融犯罪第一案”中另一主犯、太原市东方之珠餐饮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红,采用高额息差的方式,将蓝天辰光环保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300万元,引入南内环街支行。之后由张原清提供客户资料,王红采取私刻单位印章、购买和伪造存款单位转账支票的方式骗取存款单位贷款。

  有关人士说,这样做,存款单位可以得到王红所给予的、高于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就是说,山西环保基金有限公司为了得到高额利息,通过王红这位“资金贩子”,涉嫌了张原清所主政的商行南内环支行金融案。

  蓝天辰光环保有限公司的印鉴被伪造,同时被伪造的还有其银行利息单、对帐单。就目前调查来看,蓝天辰光环保有限公司存入商行南内环支行的存款被挪用,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商业银行内部所实行的接柜、存取、审批检验、复核一人包办的“柜员制”,这种一人操作的资金运作方式为银行内部挪用,提供了机会。

  现任商行南内环支行行长告诉记者,此次事件,蓝天辰光其实是受害方,但由于王红的关系,现在被审计署定为违法“高息吸存”。

  据太原市公安局经侦科立案侦查了解,山西环保基金有限公司存款到期后,采取虚开发票手法,也就是,本没有货款入项,而开了假的发票。将非法所得利息中的15万元入账,其余75万元存放在账外。90万元的所得,就是来源于王红所提供的“高息吸存”利息。

  独立法人之谜

  6月7日,记者在山西省环保局计财处处长吕步云那里了解到,环保基金有限公司是局里的经济实体,有他们独立的法定代表人,他们的资金运作情况与局属无关。

  而现任环保基金公司的老总、法定代表人是屈忠让。环保基金公司有关人士说,他们的资金运作情况是由局里说了算。

  审计署的调查还披露,1998年10月至2000年8月,该基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私自以公司名义与太原市某典当行签订协议,先后将210万元环保专项资金和200万元公司贷款,以“投资”名义转入典当行。2001年1月,公司收回上述“投资”,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就有14万元,而获得的所谓“收益”却只有3万元。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该基金公司有独立法人,那么,作为一种企业行为,这种利用“典当行”的投资并不违法。但是,如果该环保基金公司是局属企业,那么,这种挪用公款的投资显然是违法的。

  挪用3000万排污费盖楼

  经审计署调查,山西省环保局还挪用了3000多万元排污费以“监测用房”的名义修建办公大楼。

  6月7日,记者在山西太原市滨河西路21号,见到了被国家审计署审查的违规环保大楼。这座大楼共9层,建筑面积达9200多平米,面南背北,楼的侧面有绿色的环保标志,目前这座大楼仍在建设中。

  5月31日,记者曾联系过国家审计署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根据他们提供的审计信息表明,山西省环保局的这座新办公楼是以“监测用房”的名义立项,计划总投资5216万元,资金由省计委拨款和省环保局自筹解决。至2002年8月审计时,该项目已完成投资1600万元,其中挪用历年排污结余资金达1000万元。

  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办农业与社会保障审计处处长韩因庆介绍,实质上,环保局挪用的就是污染治理的排污费。

  对于建楼费用从何而来,现任山西环保局局长王树静坦承,这么一大笔资金,省计委给了1000万元,加上排污收费,包括用历年节余的排污费,这座环保大楼一共用了3000多万元。

  据审计署太原特派办进一步调查,山西省环保局还向它下属的环保基金有限公司贷了200万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这笔钱至今尚未归还。

  责任追究进行时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的有关负责人5月30日向记者证实,国家环保局正在处理山西环保部门侵占环保资金的问题。

  6月7日,记者分别在山西太原特派办农业与社会保障审计处、太原市公安局、山西省纪检委了解到,原山西环保基金有限公司会计因涉嫌挪用环保资金进行非法投资而被判刑。

  6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稽查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为防止环保部门通过所属企业将下拨给排污企业的环保资金收回,用于环保部门办公经费、奖金福利和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通过下属单位长期占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国家环保总局重申: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掌握排污费征收管理政策,进一步清理所办经济实体,严格执行《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对侵占环保资金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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