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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与“国际避税群岛”蜜月将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 10:20 《财经时报》

  税率并轨后,中国公司利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地避税、通过资本弱化和转移定价等方式避税将受到控制;《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限制中国企业在国际避税地虚设外资机构,借以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等做法

  本报记者 王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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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要想在明年3月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必须不晚于今年10月提交常委会。”据全国人大专家介绍,明年3月之前人大常委会还有4次例会,将分别于8月、10月、12月及明年2月举行。诸如《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这样的国家重大法律,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即“三读”)通过后,才能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毕,计划本月底提交国务院讨论。此前,有关部门就草案内容征求了全国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的意见。

  并召集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及相关咨询机构,征求他们的意见。

  据介绍,新法将引进许多发达国家在税制方面的成功经验,其中最主要的体现在反避税方面的内容。

  财政部参与起草该法的一位官员介绍,目前,国内企业的避税措施主要是利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方法之一是到避税地注册,而后以外资身份回国投资,以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另一种是国内企业把国内投资收入汇到避税地,并注册公司,然后将这些收入算作投资汇回国内,并与原企业合资,从而享受“三资企业”待遇。

  “针对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里专门制定了一章内容。”这位官员指出,新法将限制中国企业在国际避税地虚设外资机构,借以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等做法。

  防止资本弱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避税也将有所控制。国际经合组织认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防止资本弱化主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进而防止社会金融风险。这就是说,当企业遭遇经营风险时,权益资本及股息要与企业风险共存,在权益资本充足的前提下,企业遭遇经营风险,债务资本安全将有保证。

  但中国的现实是,外商投资企业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同时也为减低经营中权益资本风险,总会设法借入更多的债务资本,而不愿意投入较多的权益资本。资产负债率过高,一旦企业倒闭,就会使银行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

  资本弱化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银行风险和社会金融风险,同时也是一项避税的手段。因为企业所需支付的银行利息需要从企业所得中扣除。

  目前许多国家在税收上采取措施,控制资本弱化趋势。中国迄今对此没有任何限制性措施。财政部这位官员表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规定,如果企业的自有资本率低于一定比例,其借入资本(主要是银行贷款)应付利息将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实际是通过税收手段控制资本弱化的趋势”。

  防止避税性关联交易

  除了利用国际避税地和资本弱化避税,通过不同所得税率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是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比如,高税跨国公司向低税联属企业转让商品低定价,而低税跨国企业向高税联属企业转让商品高定价,这使得利润从高税企业转移到低税企业,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全国人大专家说,许多避税手段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但深究是非法的。例如通过关联企业、关联交易、关联价格作假,降低利润,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关联企业内部的转移定价很难查,新所得税法只能做一些原则性规定,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做出一些限制,对内部虚假交易等要禁止”。

  1991年4月经全国人大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首次涉及了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问题;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此也有所规定;1992年国税总局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2002年10月15日颁布实施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3条确定了预约定价制度,对企业年度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申报及提供价格资料等均做了程序上和内容上的规定。

  有关人士表示,在新的所得税法中,这些规定会得到修订和完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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