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破事业单位职工铁饭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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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 07:53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上海6月24日电 (记者 周凯) 6月23日,上海市人事局发布《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合同办法》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情形出现,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2003年1月,上海市政府发布并实施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据悉,上海市目前共有8300多家地方性事业单位,48万名在编人员。
该《解释》指出,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工作年限累计达25年的,可要求单位与其签订聘用至退休的长期合同。但如果受聘人员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单位可以终止合同;如果受聘人员既不适应工作要求又不符合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内部退岗休养、内部待岗等方式处理。 上海市人事局有关人士还指出,《聘用合同办法》用“医疗期”替代了“病假”概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常在工作第一年可享有3个月长的医疗期,以后每增加一年工龄,可享有的医疗期也相应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 《解释》规定,受聘人员医疗期满后,单位需为受聘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如果受聘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而被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除获得经济补偿金外,还可获得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受聘人员因患职业病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单位不能与之解除合同,并给其病假待遇。 此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同样适用《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