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计划外破产案件达到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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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07:58 中国青年报 | ||||||||||
记者 周凯 本报上海6月23日电 据上海市高院民二庭庭长李永祥介绍,目前全市法院已审理的破产案件约有450件左右。从2001年开始,上海市非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开始增多,据统计,计划内破产案件占1
早在1989年1月,李永祥就参与了上海市第一起破产案件的立案审理工作。 从2000年开始,他有意识地尝试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类型企业的破产案件,包括集体、外资、合资等所有制形式,以及金融业、商业企业、房地产业、娱乐业、旅游业等类型的企业。“计划内破产不可能是长期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破产肯定是长期发生的。”李永祥告诉记者,上海市的破产案件数量是全国最少的,但类型却是全国最多的。 “其实,所谓计划内破产是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对象,采取的一种特殊方法”。李永祥表示,计划内破产只是一种阶段性措施,到今年底,上海市将完成最后一批计划内破产。 李永祥解释,之所以对计划内破产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政策,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企业为国家积累了大量财富,但国家投入较少,而这些企业的老职工过去都是低工资。 但是,李永祥认为,这种“计划”完全不影响市场经济发展,反而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企业的优胜劣汰。 李永祥表示,计划内破产结束,对一些企业的老职工会带来较大影响,因为对他们不再适用国务院的有关政策。他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或者是企业不破产,而采取企业重组、兼并等方式进行改制;或者在新的破产法中附带相关条款,规定由劳动人事部门对这些职工制定相关政策。不过,他强调,立法应该统一,而不应该是“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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