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行政许可法》 四项企业登记规定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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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19:44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讯 (记者 文婧) 记者6月21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4项配合《行政许可法》出台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由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与《行政许可法》同期施行。 据悉,这4项同期施行的企业登记规定对《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企业在工商部门的登
首先,《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如何实施当场登记作出了相应规定,并对企业登记、审查提交原件以及期限等问题作了修改。 第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区分了前置性审批项目和其他一般经营项目,改革了现行的按“主营”和“兼营”区分的分类方法,目的在于明确地反映必须审批的经营范围和企业自由申请的经营范围。 第三,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着重对企业名称核准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进行了简化。 第四,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将从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公司出资行为、统一验资评估机构的审验评估工作、明确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等方面出发,对《暂行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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