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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草案艰难出壳 个人破产时机尚不成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9:24 中国青年报

  记者 崔丽

  本报北京6月21日电

  今天,备受瞩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意味着这部酝酿10年的法律草案终于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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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今天就《企业破产法(草案)》做了说明。他说,七大焦点问题留待常委会的分组会议审议。

  个人破产时机尚不成熟

  什么类型的企业可纳入破产范围,是人们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较现行企业破产法,草案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仍属本法的调整对象。

  个人经营及消费活动是否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是草案起草过程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

  在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将2300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消费行为中可能出现的破产纳入本法调整。

  贾志杰说,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将上述个人破产纳入本法调整的时机尚不成熟。

  破产原因认定更具可操作性

  现行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这在实践中很难认定和操作。

  据此,草案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为破产原因。

  为便于法院审查,草案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报告。”同时,为解决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草案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给国企政策性破产留有余地

  草案规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贾志杰说,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由于体制、机制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国有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需要实施关闭破产。但这类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难度较大,主要难在职工安置上。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对部分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包括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财产处置、破产预案制定、清算组、银行呆坏账核销等。

  “根据目前情况,这些特殊政策还要持续一段时间,草案应当给这类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留有余地。”贾志杰说,上述政策措施只适用于特定的国有企业,其范围在国务院文件中已经明确。这些政策具有过渡性质,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殊政策的实施期限。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完全依照本法执行。

  银行保险公司破产须经批准

  起草中,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是否纳入破产法调整,争议较大。

  贾志杰说,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已有规定。总体上说,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当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确实存在特殊性。

  例如,这类机构的资产分为自有资产与客户财产两部分,需要对其破产时的客户财产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同时,这类机构的破产涉及人数众多,关系到社会稳定,启动破产程序须经监管部门批准。

  此外,草案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员工对企业破产有知情权

  企业破产中,职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已成为职工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

  贾志杰说,维护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为此,草案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将劳动债权,即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规定劳动债权无须申报即可生效,由管理人记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规定企业的职工和工会可以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规定在债权人委员会中必须有一名劳动债权代表;规定在重整计划表决时,劳动债权作为债权分类之一进行表决。

  贾志杰说,以上这些规定,都是为加强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保证企业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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