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立法:企业破产法草案适用所有类型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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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8:0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1日电 (记者沈路涛、张旭东、邹声文) 与现试行企业破产法相比,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拓宽了覆盖面,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类型。现试行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仍属法律的调整对象。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21日就企业破产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国有企业破产是起草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经认真研究,草案规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贾志杰说,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由于体制、机制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国有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需要关闭破产。因历史原因,这类企业实施关闭破产难度较大,主要难在职工安置上。为此,国家对部分国有企业破产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目前这些特殊政策还要持续一段时间,草案应当给这类国企政策性破产留有余地。 贾志杰认为,由于上述政策措施只适用于特定的国有企业,其范围在国务院文件中已经明确,加之这些政策具有过渡性质,因此,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殊政策的实施期限,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完全依照这部法律执行。 新企业破产法草案中并没有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贾志杰说,起草组认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目前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时机尚不成熟。不过,为公平清偿债务,维护我国企业立法和企业破产法的协调统一,也为今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经验,草案将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可能出现的连带破产,一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规定了相应的免责制度。(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