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三类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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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 21:1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1日电(记者陈二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相关问题发出通知,通知指出,自7月1日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后,虽然听证不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对于3类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这3类涉税事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
通知指出,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由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