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时评:谁该为嘉禾拆迁残局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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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 09:43 新京报 杨小君 | |||||||||
湖南省嘉禾县违法拆迁事件,因国务院同意湖南省所做出的严肃处理结果而暂告一个段落。但是,因为拆迁事件而留下的残局却并没有因此而结束。据新华社6月15日电,“随着在嘉禾的走访逐步深入,记者发现,大多数的嘉禾人并没有因拆迁事件的暂告平息而感到轻松,如何收拾留下的残局,成为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的确,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谁该为此残局负责到底?
从法律上讲,谁负责的问题就是谁应当对这些权益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虽然行政机关对事件做了定性的结论,对责任人也做出了行政处理,但依法解决责任承担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否则,事情还不算完全了结。 法律责任应当由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人来承担,这是法律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都是无一例外的。那么谁是造成这些后果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呢? 剖析嘉禾拆迁事件的整个过程,可以发现如下问题:首先,涉及拆迁的商业项目在立项、规划中存在明显的违法,在审批许可程序上颠倒顺序,违反了法定程序;其次,在实施该项目的过程中,违反平等协商原则,侵犯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强制拆迁。这些违法行为,无疑是由嘉禾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做出和实施的,至少是主要的决定者和实施者(当然,开发商也是有过错和法律责任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因这种决定和实施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当然应当由行为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这才符合温家宝总理一贯强调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现代政府执政理念。 对于已经迁出的搬迁户来说,他们的搬迁补偿安置是由合同约定的,其权益当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因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原因导致该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也要对此承担责任。如果这个项目经过合法审批后,还要继续实施的话,那么,那些需要迁出的搬迁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开发商和拆迁人之间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协商、裁决等程序,而不是单方“定价”,政府干预。 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无疑的,但其形式,在合法的基础上完全可以更加积极和多样一些。这里面有几点尤其值得注意:一是政府应当主动和平等的与利益关系各方主体进行协商。这里面既包括拆迁户,也包括开发商等。不回避问题、不推卸责任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解决问题,而不是停留在追究什么人和评价过去的做法上面。 二是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范围内的纠纷,应当尊重和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属于政府责任的,要敢于承担责任;不属于政府责任的,也不要什么都揽到自己身上。 三是责任承担可以和补偿安置等结合起来,形式上多种多样。从媒体报道看,建设部和湖南省联合调查组的意见,也是建议在完善现有规划方案,依法依规完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实施。政府应当在继续实施过程中,来弥补利益关系各方的损失。这种承担责任形式的多样化,更有利于解决问题,也是更为积极的责任承担形式。 □本报特约评论员 杨小君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