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所:必须有3名以上合伙人10万以上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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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 08:1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17日电(记者李薇薇)按照司法部16日发布并施行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4个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书面合伙协议;有3名以上合伙人;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按照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3人,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齐的;二是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足的;三是合伙协议中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四是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五是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六是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它情形。 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办法,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人会议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的承担方式;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等内容。 此外,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这个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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