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合伙人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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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 08:0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17日电(记者李薇薇)司法部16日发布并施行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增加了合伙人会议管理律师的职责,明确要求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 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新修改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指出,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决办法等由合伙协议约定。
按照这个办法,合伙人会议行使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选、决定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负责人;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等职权。 办法要求,合伙人会议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召集方式、议事程序和规则、表决方法,决定和处理本所重大事务。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办法规定,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私自分割、挪用、处置。 办法还要求,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对于违反本所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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