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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必须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 08:0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7日电(记者李薇薇)按照司法部16日发布并施行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担任合伙人的资格比以往有所提高,除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外,还要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担任合伙人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为了更好地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司法部特修改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按照新办法,合伙人是指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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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办法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

  按照办法,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办法还规定,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3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办法要求,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后,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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