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期限不得超过5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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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 08:0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17日电(记者李薇薇)按照司法部16日发布并施行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在终止活动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个月。 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这个办法规定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
办法要求,清算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清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按照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清偿所有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合伙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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