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街头“义诊”背后的玄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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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 13:01 南方日报 郎朗 方蓓蓓 | |||||||||
每到周末,在城市的一些居民小区、老年活动站、晨练场所等,会出现一些穿着白大褂的“医生”,他们打着“义诊”、“免费治疗”的条幅,为居民看病,帮衬者大多为上了年纪的老人。事实上,我们不排除部分义诊确实是正规医院为群众义务服务,但有部分却是在“义务”、“免费”的背后暗藏玄机。他们有的借机向渴求健康的老年人推销有“神奇功效”的药品、保健品,有的甚至推销假冒伪劣药品、保健品和保健器材。
消费者:上当者比比皆是 日前,北京和广州的12315中心向媒体披露,最近一段时间经常接到消费者反映在社区的“义诊”中购买保健品和保健器材受骗的经历。这些“义诊”看似不高明的“骗术”,却往往让就诊者特别是老年人上当受骗。 家住广州市天河体育中心的梁婆婆就是其中一例。最近她在小区里的“义诊”活动中测评身体,得出的结果是多项指标都不符合健康标准。于是,在“义诊”医生的推荐下,梁婆婆不加思索地购买了据说是“美国进口的深海鱼油丸”。回家后,经当律师的儿子提醒,才发现此产品既没有进口中国批号,也没有美国厂名、厂址,梁婆婆方知上当,但“义诊”方早已逃之夭夭。 记者为此采访了有关专家。据透露,这些打着义诊旗号销售药品、保健品和保健器材的人员,正是抓住人们渴求健康的心理,夸大保健品、药品和保健器材的治疗作用,引诱消费者慷慨解囊。 卫生部门:对义诊有严格规定 据记者了解,国家卫生部在2001年12月30日就印发了《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其中列举了义诊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义诊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等,这些行为损害了群众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义诊工作的管理、规范,保障公民的健康和合法权益。 规定中明确指出,凡开展义诊活动,必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的组织单位需向审查单位提交义诊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参加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义务人员数量及从事专业。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 广州市卫生局医证处有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假冒义诊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要加强打击力度,同时规范其审批程序。广州中山三院门诊部一位负责人士也表示,正规的医院如中山三院经常都有一些义诊活动,但都是义举,而且经过卫生局有关部门严格审批,不会打着义诊的旗号向消费者推荐保健品和药品等,更不会夸大他们的病情,引诱病者到自己的医院来就诊。 那么,如何辨别真假义诊呢?记者从专业人士处了解到,经批准的医务人员在义诊时需佩戴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将被视为非法行医。任何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或为这类产品做广告的商业活动,或超出上报备案内容的义诊,或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都应视为非法活动。 消委会:坚决取缔非法义诊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陈才新主任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利用义诊来行骗患者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必须坚决打击取缔。他说,这种行为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正规医院打着义诊的旗号,给社区居民服务当场诊断出问题后,引诱病人去他们医院治疗,或购买某种保健品。此种做法虽然欠妥,但还是合法的。二是一些医药企业、保健品公司私自利用义诊名义,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宣传产品的“神奇”功效,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应坚决打击取缔。 律师:应该严格规范义诊行为 关于义诊问题,记者咨询了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的梁律师。他表示,义诊在法律上是应该肯定的,它是指免费给病人看病,其实就是指免诊断费用,但并没有说免治疗费。众所周知,在医院里的所谓诊断费其实是挂号费,虽然不多,却反映医生的劳动价值,而真正占“大头”的是治疗费用。卖药、治疗等项目不属于义诊范畴,如果在义诊中加入其它因素,就很容易让人们质疑义诊的真正目的。 此外,在某些义诊中,有的工作人员故意夸大咨询人的病情,好进一步唆使他们参与治疗或购买保健品。针对这一现象,梁律师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对义诊严格管理,主办义诊的机构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才能开展。这样,即使出了问题,消费者也能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找到主办单位来承担责任,而不会找不到投诉对象。 本报记者 郎朗 实习生 方蓓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