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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剥离公检法机构的逻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3日 14:08 21世纪经济报道

  4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资委决定以中石油、中石化和东风汽车三个中央直属企业为试点,逐步剥离中央直辖的国有企业内设的公检法机构。这些部门将在今年10月底之前全部纳入政策性补助范围,并移交给地方政府。中央直属企业作为传统企业模式的最后堡垒,旋即被现代企业制度所攻克,企业办公检法机构也将被彻底剥离。

  政企不分是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典型特征。在很多大中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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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的内部,甚至设置了公检法等本属于国家公共权力性质的相关机构,这曾经是中国传统企业的一大特色。

  早在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就曾发布《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大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相继完成了公安机构的转制工作,有的将原来的公安机构改为保卫处,有的直接将其移交给地方公安局。据财政部决算资料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国有企业内设的公安局、派出所等公安部门仍然有3000多个。

  据统计,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并没有完整的公检法机构,仅仅存在着公安机构,隶属于企业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这些企业内部的公安机构,虽然仅仅负责查处企业厂区范围内的案件,但是仍然享有和地方公安部门同等的权力,行使着侦查、逮捕等司法大权。例如,现已更名为十堰市东岳公安分局的前身就是东风汽车集团公安处。

  此外,我国的海事系统也一度设置了相应的公检法机构。1984年,我国设置了6个海事法院,归属交通部领导,后来委托地方海事局代管。长期以来,海事法院虽然是审理海事案件,但是一直是按照事业单位来管理,不属于司法机关。

  1999年6月,全国所有的海事法院均脱离了地方海事局的管辖,改制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专业审判机构,和地方中级法院同等级别。目前,我国共有10个海事法院,其设置已打破了行政区域界限。海事法院院长、庭长和法官基本上由省、市组织部门提名,省、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经费也由省级财政保障。

  相比之下,改革比较迟缓的是我国的铁路系统。在建国初期,我国的铁路企业模仿前苏联设置了相当数量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在企业内部形成了完整的司法体系。据业内人士估计,铁路系统的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的数量总和可能会达到10多万人。

  从2003年9月份开始,上海铁路局、兰州铁路局、济南铁路局青岛分局作为铁道部“主辅分离”的试点,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将公检法机构逐步剥离出去。但是,大半年来,试点单位相关的剥离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针对铁路系统公检法整体性剥离的相关政策也尚未出台。

  司法权具有中立、独立、统一性、职业化、公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既不能地方化,也不能行业化、企业化。以我国铁路系统的公检法为例,铁路公检法机关的人事权、财权、物权虽然形式上由上级公检法机构和主管铁路部门共享,实际上,这些机构的权力来源掌握在铁路部门手中。更重要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地方高级法院规定,铁路沿线的车、站及沿线发生的案件,铁路公检法享有专属管辖权。而在此制度框架内,铁路公检法在侦办涉及铁路利益的案件时,肯定难以做到置身于外,不得不听命于各级铁路部门。铁道业本身已经具备了行政管理权,再配置相应的司法权,那么铁路系统就是一个武装到牙齿的行业,其执法的公平性将会大打折扣。

  企业办公检法,会直接妨碍司法公正、也不符合政企分开的原则,所以,公检法机构和企业的彻底剥离,不仅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逻辑。只有如此,我国才能建立统一的、完整的司法权,我国的司法权才能做到权威、公正,否则神圣的司法权就会沦为某些地方利益和行业利益的婢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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