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余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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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 16:51 中评网 | |||||||||
茅于轼 7月3日人民日报第三版刊登了公安部发的通知“不准强制安装汽车防盗等非法定安全装置”。通知指出,强制安装是一种乱收费行为,对一些新的防盗手段的采用,只能通过宣传,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使用,不得强制推广。对这条通知我举双手赞成。
这条通知立刻引起我对汽车前排安装安全带的回忆。大约在半年多以前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命令,大小汽车前排座位强制加装安全带,而且安全带必须到指定厂家去安装,那么安全带和“防盗及其它安全装置”究竟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呢?这里有一个带根本性的经济学问题,即消费者有无选择权利。在上面的两个例子中,半年前规定强制加装安全带是说明消费者无权选择,只有屈从的份儿。最近关于防盗等安全装置则说明消费者有权利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按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解释,消费者有权作出判断,接受或拒绝某种商品的购买或享受某种服务。如果安全带确实有助于安全,驾车人会自动购置,用不着用法律强制。相反,如果驾车人特别谨慎小心,有把握不会出事故,或权衡安全带造成的麻烦和不舒服不足以抵消其可能的安全性改进,他会拒绝购置。但另一派人认为驾车人可能对安全带的重要作用估计不够,可能作出错误判断,因此通过法律强制一下对驾车人并无害处。由于这两派人各有各的理由,在美国各州的法律对待这一问题的态度是不同的。有的州法律规定必须安装并佩带,否则要罚款;有的州则没有这种规定。要知道,并不是一切有利于安全的规定都是合理的。例如在超级公路上行车限速应是每小时60哩还是55哩,在美国一直是引起争论的问题。为了弄清正确答案,花了几百万美元做试验和调研。单从安全看,无疑55哩比60哩更安全,但车速慢降低了效率,总体上未必有利。加装安全带也有同样的问题,因为加装和使用安全带都有其成本,有的不能用钱表示(例如不舒适感、麻烦、费时间),但终究也是一种代价。拿北京的情况看,规定颁布半年多以来几乎没有认真执行过,现在已基本流于形式,出租汽车司机多半只把带子放在胸前,并不真的系牢。在北京驾车和美国不同,北京的车子多半在市内跑,速度快不起来。在美国,汽车的行驶大多是在城市间,速度也高,此时万一出事安全带可以起较大的作用。北京市内十多万辆车,为了加装安全带至少花掉了一千万元直接成本。现在看来这一千万元是花了冤枉钱。公安部最近发的通知似乎已经总结了安全带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值得饮佩。但原先必须系安全带的规定是否应该明令废止?我认为明令废止比这含糊其辞要好,一方面这样可以保持安全带和其它安全装置的规定上的一致性,尤其重要的是可以保证规定的严肃性。我国当前推行法制的主要问题不是法律不健全,而是执法不严。如果法律可以任意执行或不执行,法律再多,除了观赏又有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