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原老总因受贿与隐瞒财产663万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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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 13:45 南方日报 | ||||||||||
深圳地铁公司原总经理马恭元受贿241万,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442万 深圳市地铁公司原总经理马恭元可能在牢狱中度过余生。在不服中院一审16年的判决提出上诉后,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今年5月28日,深圳市中院再次作出判决,认定其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名成立,两罪并罚决定判处马恭元无期徒刑。
马恭元一案几经反复,仅在一审阶段,深圳市中院就先后于去年1月23日、3月31日和8月21日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公开开庭审理中,马恭元均否认检方的指控,认为自己顶多是违纪不构成犯罪。就在深圳市中院去年8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之后,马恭元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审理后发回深圳市中院重审,深圳市中院又先后于今年2月23日、3月1日两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5月28日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 重审的判决认为,马恭元作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计有人民币551250元、港币152万元、美金3万元,总计折合人民币241076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马恭元在境外的存款港币2553101元及美金207162元,折合人民币4420967元,未按规定申报,隐瞒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在受贿犯罪中,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定:马恭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马恭元受审经历 一审 1.2003年1月23日,马恭元因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他是因王炬(深圳原副市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一案而被立案查处的6名局级干部之一。 2.2003年5月7日,马恭元涉嫌巨额受贿一案再次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检察机关对其来源不明财产的指控由原来的约877万元减为466万余元,其它指控均未变。马恭元在法庭上,依然辩称自已无罪,只能算违反了有关纪律。 3.2003年8月22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地铁公司原总经理马恭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对公诉人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未予认定,以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马恭元有期徒刑16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审 4.在不服中院一审16年的判决提出上诉后,广东省高院审理后发回深圳市中院重审,深圳市中院又先后于今年2月23日、3月1日两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5.今年5月28日,深圳市中院再次作出判决,认定其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名成立,两罪并罚决定判处马恭元无期徒刑。 行贿人均为挂靠企业老总 在案件的几次审理中,马恭元及其代理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否认,法院的重审判决中也对相关争论的焦点给予认定。 争议焦点一 合伙以其兄名义购房是否算受贿? 检方指控:1994年下半年,深圳市方建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为了能挂靠市政工程公司,对外承接工程,便找到马恭元,马恭元表示同意挂靠。其后不久,马恭元向林某提出以其哥哥马恭成的名义买一套商品房,后仅付7万元,即拿到一套62万余元的商品房。 辩方:深南花园商品房是马恭元与林某合伙投资,不是受贿,未给林某的工程提供帮助;至于是否收过1万美元,记不清楚了,且与林有人情往来。指控送1万美元,供述和证言在时间上相差两年,不能认定。 法院认定:虽然被告人出资7万元,但房屋所有人是马恭元哥哥,购房合同、房产证、钥匙均在马恭元手中,故该房应认定为以马恭成名义登记、实为被告人所有,其少量出资及让马恭成写的产权证明只能说明其受贿手段的隐蔽性。 争议焦点二 收受高尔夫球卡是否与工程有关? 检方指控:马恭元收受庄某价值23万余元的高尔夫球卡一张。 辩方:球卡与处理工程款没有关系,且未使用过该球卡。处理工程款纠纷是正当履行职责,没有为庄某谋利的故意。 法院查明:1996年上半年,庄某因拖欠工程款问题与投资方发生纠纷,马恭元代表市政工程公司出面协调,收回了工程余款。后马恭元带并不会打高尔夫球的庄到深圳名商高尔夫球场打球,庄认为马恭元喜欢打球,而马又在工程款问题上帮了忙,为表示感谢,于1997年初以马恭元提供的身份证和相片,出资港币23.8万元购买了深圳某高尔夫球会会员卡一张,马恭元在自己的办公室收下该卡。 争议焦点三 100万港币“炒股”是借还是要? 检方指控:1996年上半年,马恭元到香港期间,约见当时挂靠市政工程公司的一家公司经理郑某,并在一交易所提出向郑借50万元港币,并要求帮开一个香港银行的账户。后郑用马恭元提供的护照以马恭元的名字开设了一个账户,并先后转入100万元港币。 辩方:100万元港币是借钱炒股,属于私人借贷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与利用职务谋取利益无关。 法院认定:郑某已证实马是以借的名义向其索要,马也在最初供述中说是郑主动送钱给他,至法庭上才辩解是借,但又没有借据之类的书证印证,且该钱款事实上并没有用于购买股票,时间长达五年至案发仍没有归还,因而属于受贿款。 争议焦点四 节庆期间收的红包是否已上缴? 检方指控:马恭元收受林某所送港币10万元,在节庆期间还多次收过红包。 辩方:收过几次红包,但有证据表明已将红包款交给公司财务,另也未为林提供帮助。 法院查明:林某证实,1995年上半年在一酒楼吃饭时送给马恭元6万元港币,1996年春节过后在马的办公室送给马2万元港币,1998年元宵节后在马的办公室送给马2万元港币;而根据马恭元的供述,1996年的一天在外面吃饭后,在林某的车上林某拿了一个纸袋给马,马回家一看里面是10万元港币。 争议焦点五 是否收受一块八万港元伯爵表? 检方指控:1999年5月份,挂靠市政工程公司三公司的李某为了在业务上得到马恭元的关照,在马恭元到香港为其儿子出国读书送行期间,在一酒店送给马港币20万元。2000年春节,李又在马恭元的办公室送给马美金2万元。此外,1997年12月17日,在香港一表行以港币82000元将马恭元看中的一只手表买下,送给马恭元。 辩方:李没有请托事项,证言是假的,李送的港币已由其妻子还了。不存在为李谋利的事实。既然不谋利,那么李称马恭元索要所控贿赂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李所称送给马的伯爵表,在价格、购买时间上相差太远。 法院查明:钱数方面法院认定收受20万元。关于伯爵表,李证实买下一块伯爵表送给马恭元,价值两三万元港币,其所描述的表的特征,与从马身上扣留的手表是一致的,后来香港警方查实,价格为82000元港币。认定马收受手表的该项事实。 争议焦点六 两项取证作证地点是否合法? 辩方:李的证言矛盾很多,不可信,且作证地点是在深圳市和珠海市的酒店,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他同时认为庄某一次作证在东莞市警校,这一地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证言无效。 法院认定:有关证人鉴于个人原因,既不愿到检察院作证,也不愿在其单位或住处作证,而自行选择地点并征得侦查机关的同意,这是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证人庄、李二人因为取证的地点而作虚假证言。故所作证言是合法有效的,予以采信。 争议焦点七 “集体研究”算不算为他人谋利? 辩方:公司决定、会议纪要、结算审定单、合同、任务单等,这些书证上要么没有被告人的签字,要么是集体研究,因而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定:本案行贿人均是挂靠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在挂靠关系中,市政公司收取管理费,挂靠人以市政公司下属处或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承揽工程,挂靠人利用市政公司的资质等级、信誉可以更方便地参与竞标,从而获得工程项目。市政公司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款的收取和拨付、工程预算结算等方面事项对挂靠人有实质的约束力。又因为挂靠是长期的,被告人马恭元作为市政公司的总经理,总管全局,马为挂靠人提供的是多方面利益,同时也表明马恭元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另外,从受贿罪的构成来看,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不论这种利益是否正当,也不论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罪名的成立。更何况在本案中,马恭元有索贿性质。对于索贿,依法无需为他人谋利要件,即构成受贿罪。 马恭元档案 马恭元,男,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大专文化,高级会计师。曾担任深圳市市政工程公司计财部部长、公司经理助理、副经理,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工交部部长、企业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市政工程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天健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总经理。曾获“深圳市第二届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深圳市模范共产党员”、“深圳市文明市民”、“深圳市劳动模范”、“广东省五一奖章”、“全国市政工程企业优秀经营者”等称号。 作者: 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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