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土地市场治理划出红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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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 08:10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 陆昀 北京报道】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下发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近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
“实施意见”对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和须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即自《紧急通知》下发之日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授权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应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凡不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只需依法征地的,仍按有关规定从严办理审批手续。治理整顿期间,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批准。而且,要按照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程序进行确认后,再按照土地审批程序报批。 “实施意见”对可以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划定了范围,共有七大类,即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采煤沉陷治理、大中型水电、火电、核电、电网、新能源等项目;交通:包括公路、铁路、港口、航道和机场等项目;水利和农业:包括所有水利和农业项目;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包括供水、交通、污水及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燃气、消防、体育设施等项目;卫生:包括传染病医院(病区)、紧急救援中心、疾病预防中心等项目;教育项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等项目;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项目:包括所有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项目。 “实施意见”强调,重点急需建设项目需在如下六个条件中具备其中之一条。即国务院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急需建设的项目;已列入国务院批准规划中的急需建设的项目;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已签约急需建设的项目;列入已下达的国债投资计划并急需在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国债项目;涉及防洪、防灾等公共安全急需建设的项目和奥运会设施、世博会设施等重大项目及其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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