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明:地级市管县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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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 07:46 中国青年报 | |||||||||
记者 董伟 本报北京6月7日电 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主任沈明明教授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组织法》)判断,现行“地级市管理
《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分为省、县、乡三级,依据《宪法》,只能是市带县、市领导县,而不能是市管县。但宪法第30条第二款又变通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市”。《组织法》中也有“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提法。不过,两部法律都没有界定地级市的概念,更没有赋予它领导管理县级政府的权力。 那么“较大的市”是否就等于地级市?据了解,国务院已经批准青岛、齐齐哈尔等18个市为“较大的市”,加上自然成为“较大的市”的28个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共计46个。因此,严格来说,依据宪法能够实行市管县的只有46个“较大的市”和4个直辖市,而不是现在的205个地级市。 沈明明说,地级市的来源是当初的地区行政公署,是一个派出机构,而不是行政管理层级。地区行政公署的设置并不违反法律,但现在的情况是,地级市不断地扩张权力,已成为实际上的一级行政区划。 沈明明教授同时认为,由市管县还是由省管县不是核心问题,关键是政府职能的转变。他说,要取消地级市管理县的权力,会遇到巨大阻力,因为政府卷入经济太深,各级政府都以GDP多少看政绩,地级市又有抽取县区资源的权力,而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教育、医疗服务、治安等职能却没有真正履行。一旦我们的政府职能调整到位了,行政体制改革的阻力要小得多,条件也会成熟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