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金融所陷入受托理财案 法官踌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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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6日 14:08 《财经时报》 | |||||||||
在尚未出台的“司法解释”文件中,受托人有无受托理财资格,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有关各方对受托人的主体资格一直存在争议 本报记者 邓妍 有关委托理财问题的“司法解释”迟迟未能出台,各地法院案头卷宗堆积如山。近
5月25日,北京今日阳光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今日阳光”)诉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简称“人大金融所”)、中国人民大学(简称“人民大学”)欠款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9法庭公开审理。 人大金融所是在原人民大学证券研究所的基础上,由人民大学与新疆金新信托公司、新疆屯河(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创办的。由于背靠中国著名学府,人大金融所核心专家阵容可观,拥有近20位颇具操作经验的投资银行人员和管理咨询、公司理财专家。该所的创始人是在国内颇有名气的证券专家吴晓求。作为被告方代表之一,他于5月25日到庭听审。 案情的起因源自4年前的一份委托协议。 2000年11月23日,今日阳光与人大金融所签订了一份《资产委托(受托)管理协议书》,约定将其在沪深股东账户内的3000万元现金全部委托给人大金融所管理。但约定期满时,人大金融所并没有按照协议归还本金,只给了今日阳光1120万元。 此后,双方两次约定还款日期,但至2002年12月22日约定期满时,人大金融所仅归还了1380万元。这与约定归还金额相差994.4万元。 由于人大金融所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今日阳光将人民大学作为第二被告,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其支付994.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公章真假影响合同效力 2004年6月25日9时25分,一中院合议庭休庭认为,被告方人大金融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今日阳光应撤回起诉,或等待法院通知。 对此,今日阳光表示,将回去商量决定是否将诉讼主体更换为人民大学。 被告方人民大学及人大金融所认为:人大金融所从未与今日阳光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而且这一协议上并未加盖人民大学或人大金融所的正式公章,协议上出现的“公章”,是犯罪嫌疑人金某私刻并加盖在协议上的;因此本案应转入刑事诉讼程序,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据了解,一中院下辖的海淀区法院已确定追究涉嫌私刻公章的金某刑事责任。记者从原告方了解到,涉嫌私刻公章的金某有硕士学历,为人大金融所的正式员工。 25日开庭当天,一中院并未宣判。院方人士之后曾告知记者,第二次开庭时间不会间隔太久。但截至本周末发稿时,“下次开庭”的时间并未确定。 近年来,在证券市场上作为“受托人”进行委托理财的主体非常多,有证券、信托公司,又有资产管理公司,还有一般的经营性公司。一位代理过多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告诉记者,“以研究所的身份受托理财的情况并不多见。” 据他了解,伪造证章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的案件,以前也曾发生过。如果合同上的证章为真,属于个人盗用等,则无论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公司的民事责任都难以推卸,因为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同时,个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上的公章为假,则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主体资格疑问 据司法界人士介绍,类似今日阳光与人大金融所有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案件,目前还没有法律可循。按照原订计划,《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解释”)本应于2004年元旦出台,但至今没有确切消息。 这份文件迄今至少六易其稿。由于各方利益难以摆平,出台时间可能继续拖延。 在今日阳光诉人大金融所、人民大学的案件中,人大金融所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引起了不少律师的关注。 记者获知,在尚未出台的“司法解释”文件中,受托人有无受托理财资格,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有关各方对受托人的主体资格一直存在争议。 法院通常认为,惟有中国证监会颁发过受托理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名正言顺”操作委托理财业务,其他主体做这项业务都处“灰色地带”,实际上都无权开展此项业务。 至于这是不是意味着资金委托人与投资公司等主体签订的协议无效,合同无效是不是意味着资金委托人的收益也将为零,还没有最终结论 。 合同无效的结果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宣伟华律师强调,不管有多大的争议,关于受托人资格,委托理财“司法解释”必须有所界定,因为在《民法通则》中,签约主体是否有资格(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判定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无效的依据之一;有无受托人资格,会直接影响委托理财合同的有效性。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法院都在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多会就判决意向,提前向上级法院做“口头上的请示”。 宣律师分析,如果今日阳光诉人大金融所、人民大学的案件中,委托理财合同上的公章确系私刻,则合同视为无效,因为这不是研究所或人大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当然无效。如此,今日阳光的损失就与研究所或人民大学没有任何关系,起诉研究所就找错了人。但这里还要具体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履行了,即研究所是否实际操控了这个账号和资金?是某一个个人行为,还是研究所的行为?由于不了解情况,此处不便展开。她认为,结果应当不一样。 此外,如果人大金融所不具备受托人主体资格,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似乎是目前法院的主流做法,在此情况下,合同无效的结果即恢复原状,将委托理财的现金返还委托人;若委托理财已经造成损失,则根据损失产生的原因,看委托方、受托方哪方存在过错,根据过错大小确定承担损失的金额大小。 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则,类似案情判决结果在各地可能不一样。比如有些委托人明知受托人没有主体资格,依然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地方法院在判决时各打“五十大板”,委托人、受托人各自承担一半的损失。有些地方法院也可能在判决时按照“三七”、“二八”、“一九”比例,认为受托人明知故犯,判决其承担较大的损失,委托人承担较小的损失。 但如果人大金融所不具备主体资格(是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例如不是企业法人或不是有一定资金的事业法人,或未经登记,则因其无法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赔偿责任)等,那么,今日阳光就是找错对象了。但这里值得思考的问题仍然很多,例如,到底是谁操控了这个账号、这笔资金?会不会存在欺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