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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发债利弊再度交锋 政府职能定位已成焦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6日 14:05 《财经时报》

  大量地方债都在以不规范、变通、隐蔽的形式发生,且规模不断膨胀;必须首先确定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究竟是经济增长,还是公共服务

  本报记者 张宇哲

  地方财政通过发债融资能否解决财政困难?地方政府是否可以通过发债解决市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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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资金?近日在北京举行的一次研讨会上,财政部、发改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科院、北京大学等方面的专家就此争执不下。

  尽管观点交锋激烈,但与会专家都强调,必须首先确定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究竟是经济增长,还是公共服务?

  财政体制缺陷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财政金融研究室主任倪红日看来,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使地方财政行为扭曲,最近曝出的江苏“铁本事件”,就是因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所致。

  “如果把地方财政寓于整个财政体制中,并不存在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对讲机制’。实际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非常激烈。”倪红日认为,地方政府较大程度上仍是城市经济发展的主导因素,这一点从其招商引资的力度就可体现。

  但为了发展的需要,地方政府会以全年的财政支出来确定收入指标,并根据财政收入规模扩大支出;当财政支出超过规模时,地方政府又会根据这一支出指标扩大下一年度的收入指标,形成恶性循环。

  同时,地方政府等同于国有企业的“老板”,城市财政担负着国有企业的全部无限责任,包括发展、生产、破产等;它也要承担城市市政建设和发展职能。受《预算法》的约束,地方政府必须保持地方财政的平衡,这加剧了其自我培植财源、追求利益的迫切性。

  一个现实问题是,地方政府税权很小,没有发债权;现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对地方政府的激励过大,比如新增的增值税是按照1:3的比例留存地方,所以地方政府肯定要追求本地的经济增长,会有一种积极培植财源创收的冲动。

  据倪红日了解,全部财政支出(不包括赤字)80%以上都在地方政府。这牵涉到政府绩效监督考核体系是否应该建立?随之衍生的一个新问题是“考核什么”——是经济增长还是公共服务?现行财政体制的设计是刺激经济增长,偏重效率,忽略公平,那么政府财政体制的目标、安排原则究竟是什么?应以效率还是公平优先?

  预算外资金的支撑

  据倪红日考察城市财政现状得出的结论,城市财政的基本状况是“预算内资金管吃饭,预算外资金管建设和福利”。以北京为例:预算内的生产性投资至今已下降到10%,非生产性投资(主要是市政建设方面)也呈下降趋势,还不如建国初期。

  这说明地方政府城市建设的资金,相当的比重来源于预算外,包括以政府为依托的投资公司。这些庞大的政企联合体公司——资产组合多样的投资和实业公司——与城市财政有着各种潜在资本关系。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上海。财政部财科所贾康介绍,在浦东建设中,财政正规渠道预算内安排的配套资金只占整个很小部分,其他预算外资金来源中,很重要的一条是由政府操纵、以公司形式筹集的公司债、项目债。这些项目债就是地方政府的变相地方债,所支撑的项目大量来源于预算外资金。

  据了解,这在地方上是普遍做法,很多大的地方项目都是如法炮制。

  变相地方债五花八门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要求形成一个相对合理的分税制财政。大量变相的地方负债该怎么处理?就中国现行制度看,《预算法》第28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务。

  贾康介绍,从官方规定的有据可查的记录中,找不到任何案例和法律,开启地方发债融资的口子,也没有一个国务院特设批准的先例。

  但现实情况完全不同。从他近两年搜集的资料看,大量地方债以不规范的、变通的、隐蔽的形式不断发生,且规模不断膨胀。

  更严重的是,地方还存在其他更加复杂的混沌状态的负债,而且越到基层情况愈加五花八门。例如,2000年启动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但基层财政要承担的义务教育、农村五保户的配套资金等事项,财政资金不足支持,矛盾凸显尖锐。有的地方政府通过发债填补缺口,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通过发债融资上缴中央的企业税。

  关于中国基层政权县乡两级的实际负债,有一种统计是2000年时约达3700亿元,这在当时已是天文数字。近几年这个数字进一步膨胀,仅四川省的地方负债就近800亿元 。

  市政债的可行性

  有关专家建议,应给地方债一个合法制度,有必要“开正门,堵后门,还要修围墙”。

  贾康认为,既然《预算法》中有“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务”的规定,就应为地方政府发市政债券建立一套可操作规则。不过,来自财政部财科所的研究员刘尚希教授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中国还不具备发展市政债券的基础条件。

  在他看来,城市市政发展融资,首先应该分清地方政府的债务是直接债务还是或有负债。地方政府大量的债务实际上是或有负债,这不能算真正的债务,其法律上的责任主体是与政府有关系的企业。

  “如果将或有负债合法化,就等于承认或有负债法律上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就会打破政府与企业间的防火墙,政府是自己找了个包袱来背。”刘尚希认为,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省级是中央的代理人、县级是省级的代理人,以此类推;下一级政府的债务实际上都是上一级政府的或有债务,就是由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决定的。

  他认为,地方县乡财政的困境是因为委托代理的链条过长造成的。作为代理人,地方政府不会考虑风险;假如给地方政府发债放“绿灯”,不仅扩大了风险,潜在的危机还在于使未来的政府受伤害,下一代百姓寅吃卯粮。按照这个逻辑,地方政府是否需要为项目融资借债、借债的目的是否是追求“政绩工程”,将直接涉及政府的职能如何定位问题。

  刘尚希认为,根本的问题是政府不应大包大揽市政建设。比如沈阳,市政建设是围绕项目融资,通过市场机制来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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