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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规范不了土地拍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 07:22 中国青年报

  李克杰

  近日被媒体热炒的“中国拍卖行业终身禁拍第一人”原来“不实”,因为被指“一槌拍飞两个亿”的成都市土地拍卖中心副主任黄学政根本不是国家在册的拍卖师,而是土地招标拍卖主持人,其资格是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内部粮票”。(6月3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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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于1996年已经制定了《拍卖法》,对拍卖的一系列问题都作出了详尽规定,那么为什么国土资源部还要另起炉灶,另行设立土地招标拍卖主持人呢?据称,当初国土资源部推出土地招标拍卖主持人资格认证是因为《拍卖法》管不了土地拍卖,其具体依据是《拍卖法》的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土地部门将其理解为“该法只管企业拍卖活动,而土地拍卖不在其中”。

  笔者认为,将《拍卖法》理解为只规范企业拍卖活动,是不正确的,是对法律的曲解,甚至是刻意回避。

  将《拍卖法》理解为只规范“企业拍卖活动”,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将第2条中的“拍卖企业”作为动宾词组来理解的,就是将拍卖活动理解为拍卖机构对企业进行拍卖的活动,在这里“企业”成了拍卖对象和拍卖标的。按照这样的理解,土地这种特殊资源自然被排除在《拍卖法》规范之外。二是将《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理解为对企业物品或财产权利的拍卖,土地不是企业的,而是国家的,因此不适用《拍卖法》。

  将《拍卖法》规范的拍卖理解为对企业进行拍卖的活动,显然与《拍卖法》关于拍卖标的和拍卖人的规定不相符,既没有合法性,也没有合理性。我国的拍卖实践已经使这种观点不攻自破。那么,国土资源部拒绝土地拍卖适用《拍卖法》的理由只能是第二种情况。因为土地是国有的,就不能由拍卖公司的拍卖师进行拍卖,而必须另行设立国土拍卖中心,另行认定土地拍卖主持人资格吗?这恐怕也说不过去。

  因为《拍卖法》在关于拍卖标的中,并没有明确将土地排除在拍卖标的范围之外。《拍卖法》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土地使用权理应归入“财产权利”范畴,土地所有人可以作为委托人将土地委托给合法的拍卖机构。如果仅仅理解为只有企业财产才能由拍卖师进行拍卖的话,那么《拍卖法》第9条就无法理解,这一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罚没物品委托拍卖时,也适用《拍卖法》。罚没物品与土地的所有人都是国家,而不再是企业或个人。另外从程序上讲,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不宜直接进行土地拍卖,理应由地位独立的合法拍卖机构进行,这样更容易实现公平、公正。

  笔者并不认为《拍卖法》很深奥,难以理解,只要前后对照,避免死抠字眼和断章取义的理解,一般人士都能正确理解。而国家有关机构却偏偏抠字眼和断章取义,颇让人感到不解。

  其实,在笔者看来,该部门之所以刻意规避《拍卖法》,既不是《拍卖法》的深奥,也不在于《拍卖法》的歧义,根本上在于土地拍卖中的巨大经济利益。追逐利益让法律被人为曲解。当然,在有关部门长期规避《拍卖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我国法律监督的疲软和缺位。

  总之,笔者认为,拍卖应由拍卖师“垄断”进行,这不是哪个人的垄断,也不是哪些人的特权,这是法律的垄断,法律的特权。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无权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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