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还要“入市” 市场经济地位有何重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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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 08:3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2日电 美国商务部6月3日将就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举行第一场听证会。在入世之后,中国又面临“入市”挑战,市场经济地位究竟有何重要性呢? 据此间媒体报道,中国要争取各国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主要有三方面原因:第一,根据外经贸大学中国W TO研究院的数据,截至2004年2月,中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已经超过600起,为全球之最。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造成极为严重的困扰和伤害。第二,由于
“非市场经济”(英文简称NME)问题,旧称“统制经济”问题,起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贸易法中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 作为法律技术用语,“非市场经济”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相应原始数据。例如,在中国输美彩电案中,美国在初裁中使用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人为提高了我国几家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从27.94%到78.45%不等。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 TO议定书》有关非市场经济的规定 第15条 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 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1)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 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2)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 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 (d)一旦中国根据该W 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 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2)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 TO进口成员国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