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全国率先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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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 11:54 信息时报 | ||||||||||
此举有利于发生食物事故后及时追溯事故源头 本报讯 (记者 徐毅儿) 从今天起,在广州市场上经过加工、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附有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重、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这是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实施的《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中规定的内容。违者将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标识规范》有利
产品标识须在醒目位置 所谓的食用农产品是指未经过加工或经粗加工,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动植物产品。据了解,《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是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去年11月12日发布。由于我国对农产品标签没有具体规范,因此广州《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成为全国第一个关于食用农产品标识的地方标准。《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清晰界定了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标识和保质期(最佳食用期)的内涵。其明确提出了广州市生产、销售的定型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标识;标识的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用农产品等五大食用农产品标识的原则。 同时,还具体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五项基本要求:产品标识不得与包装件分开并标注在包装醒目位置;产品标识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易于辨认;产品标识所用的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产品标识的一切内容,必须真实、清晰、简要,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必须是规范的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汉语拼音或外文应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不得小于1.8毫米)。 《标识规范》先在超市铺开 广州市质监局标准化监督管理处处长吴岳德称,制定这一标准是为了规范超市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销售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规范》的实施有很大难度,难以一蹴而就,将先在农产品的进货渠道比较正规的超市铺开,逐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销售环节推进。吴岳德告诉记者,按4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今日起,经过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重、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者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规定的八项强制性标注内容: (一) 产品名称; (二) 产品净含量; (三) 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和生产者质量投诉电话; (四) 动物产品的屠宰时间或植物产品的采摘时间; (五) 对于畜牧产品,应标明检疫或检验机构名称(附相关检疫检验证明); (六) 包装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 (七) 因经营需要,进行重新包装或分装的农产品,还须标注二次包装或分装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八)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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