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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提示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 10:22 经济日报

  本报北京5月31日讯   自6月1日起我国又有数十部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其中与经济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10余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在保障投资者利益、准入标准、产品创新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基金管理公司准入标准方面,使银行、保险等机构都可通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基金管理行业。明确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证监会核准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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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品种,为公司型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合法化留有余地。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设立基金会的条件、组织机构、基金会基金保值增值运作,以及检查监督作了更加详细的规范。该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类,并允许私人建立基金会。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至少有一家为具备了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境内保险企业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7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委托之后,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而且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承诺受托管理的资金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不得利用受托保险资金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职责。该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除了可以从本企业内部产生外,还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明确了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地域、时间进程,并降低了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产额、销售额等指标限制性资格要求和对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审批程序也进一步简化。下放了部分商业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取消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地域限制。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或者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

  由国务院重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与2001年颁布的三部条例原文件相比较,法律名词更加规范,主体和对象更加清晰,更好地适应了实践需要,更具有强制性,更符合国际惯例。 (苏大鹏)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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