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部署清理对在建、拟建项目固定资产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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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 07:5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 发自北京 重点是对在建、拟建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城市建设(打捆)等重点项目及其2004年新开工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的清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部署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安排,银监会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全面清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建、拟建项目已发放或已承诺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银监会指出,此次全面清理对象是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营业部、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截至2004年3月末对所有在建项目已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对拟建项目已承诺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其中重点是对总投资(包括固定投资和流动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银监会强调,在全面清理中,重点是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建、拟建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城市建设(打捆)等重点项目及其2004年新开工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的清理,包括已发放和承诺的固定资产贷款的在建、拟建项目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在建、拟建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的内部管理情况以及风险状况和资产保全措施。 银监会要求,对清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停止建设的在建项目,要立即停止发放新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措施予以清收,暂时无法收回的,要尽可能进行债权保全;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及信贷政策要求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发放新贷款,并根据项目的整改情况,审慎安排贷款发放;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要取消的拟建项目,一律不得发放任何贷款,并撤消贷款承诺;对未经国务院批准,年内拟新开工的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一律不得发放任何贷款。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和拟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按照贷款管理要求和项目建设进度,合理安排好贷款发放。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各银行类机构和非银行机构必须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能力,维护金融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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