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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金融、贸易领域重要法规自6月1日起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 07:50 北京青年报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须申请许可

  该《规定》对港口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港口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化,意味着港口行政部门对港口经营管理将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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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中不仅明晰了港口经营业务的种类,同时对从事港口经营的申报程序做了严格规定。现有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包括具有临时或简易投产设施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经营许可申请。《规定》指出,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符合条件的不应核发经营许可证。

  《规定》中明确,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情节严重的,由交通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文/本报记者 杨青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企高管又添总法律顾问

  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中,有责任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谓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命应当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管理办法》还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除了可以从本企业内部产生外,还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文/本报记者 杨青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从事批发的外资商业企业地域限制取消

  商务部今年4月出台的新办法将取代1999年颁布实施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新办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都遵守本办法。这些商业企业的主要经营行为包括:佣金代理、批发、零售、特许经营等。

  与1999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相比,商务部今年4月出台的新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明确了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地域、时间进程,并降低了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产额、销售额等指标限制性资格要求和对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审批程序也进一步简化。

  《办法》还下放了部分商业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将一部分经营规模小、开店数量少或者使用中国品牌商标、商号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办法》指出,自2004年6月1日以后,取消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地域限制,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限制。此外,该办法还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也参照新办法的规定来进行。

  文/本报记者 陆纯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外商可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从事海运

  交通部、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也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规范了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

  《规定》指出,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或者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

  此外,该《规定》还对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以及应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文/本报记者 陆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三大贸易救济条例重新修订施行

  为了适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从今年4月15日起相继公布了第401、402和403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这三大贸易救济条例将从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反倾销条例》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条例相比,主要的区别在:统一了反倾销调查机关,新条例体现了国家行政机构职能的变化,反倾销调查由过去原外经贸部和经贸委负责统一为由商务部负责;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增加有利于追溯征税的措施。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时,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修订后的条款使追溯征税更具有可操作性,对初裁前的突击进口更具威慑力。

  修订后的《反补贴条例》将“现金保证金”改成“保证金”,以符合有价证券、期权等非现金方式也可作为保证金的国际惯例;这两个条例中还增加了“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包括环保、卫生等各个方面,充分利用WTO允许的规则内容保护国内产业。

  修改后的三大条例进一步加大了保护国内产业的力度。何茂春研究员指出,原先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中,调查机关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可以”对倾销或补贴及其损害进行调查,而现在的条例中,都改成了“应当”进行调查,更有强制性;保障措施条例还将保障措施的期限及其延长期限,从8年延长到了10年。

  商务部人士指出,上述三大新条例建立在新外贸法的基础上,符合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它的颁布实施,将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和国内产业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文/本报记者 陆纯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

  中国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等条件。《规定》要求,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此外,《规定》还明确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

  (二)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

  (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规定》还明确,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外汇资金运用业务和其他外汇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保险公司和其委托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约定独立的托管人,托管人应当是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文/本报记者 张艳丽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

  制定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

  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配套文件,于6月1日同时实施。该《指引》所称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维护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和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的组织结构、制度安排和措施方法的总称,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指引》遵循的主要原则包括:一是突出保险资金的特性,注重保险资金管理的规范化;二是强调资金运用的专业化管理;三是兼顾先进性、适用性和创新性。《指引》明确说明,作为指导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风险控制体系的纲领性文件,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该《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该《指引》的制定体现了审慎监管的原则,将有利于指导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融通功能,提高保险业资金运用管理水平,切实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文/本报记者 张艳丽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六部配套法规有望近期出台

  《证券投资基金法》今天正式实施,市场关注的诸多的配套措施也将陆续出台。据悉,《基金法》对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以及禁止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对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持有人大会决议的通过条件都做了具体规定;在放宽基金投资比例的同时,要求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政府债券应对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对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受到损失时如何履行赔偿责任,也做了规定。

  据《基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持有人大会有权讨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问题,但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而随着《基金法》的正式实施,有关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20%的原有规定将被取消。业内人士估算,目前基金总规模约为2700亿元,其中包括500亿左右的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因此,按照原规定比例投资国债的资金量至少有440亿元。这也就意味着,440亿元基金资金中的部分资金将有可能流向股票市场。

   另据了解,为细化《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整合现有的基金规章制度,证监会正加紧制订基金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包括《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托管管理办法》、《基金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等6部配套法规,并有望在近期陆续出台。

  -文/本报记者 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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