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贸法为基础修订的反倾销条例将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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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31日 13:3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31日电 (记者王宇、张毅) 为适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2004年3月31日做出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对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该条例进行修订,4月15日颁布的新的反倾销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前,我国曾于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加入世贸组
新条例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统一了反倾销调查机关。新条例体现了国家行政机构职能的变化,反倾销调查由过去原外经贸部和经贸委负责统一为由商务部负责。 二是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这一条款为此次反倾销条例修订的一大特色。 三是增加有利于追溯征税的措施。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时,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修订后的条款使追溯征税更具有可操作性,对初裁前的突击进口更具威慑力。 另外,新条例还对相关文字做了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