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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法律顾问年内启动 5公司试点招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30日 11:33 《财经时报》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将与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处于同一管理层次;国资委将和地方国资委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人选优先考虑

  本报记者 张宇哲

  将于下周(6月1日)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颇具突破意义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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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管理机制;其中,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更被认为是核心之一。

  《财经时报》获悉,国资委将于年内制订招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相关计划,并拟选择5家中央企业开展首批招聘试点。同时,一系列配套政策,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央企业法律纠纷调整办法等文件正在制订。

  央企法律纠纷上升

  企业法律顾问又被称作企业的“内部法律人”。

  “这是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途径,也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种探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对《财经时报》说。

  1997年3月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成为中国一种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达10万多人,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有3万多人。国资委官员判断,这一数目还不能满足企业对所需法律人才的缺口。

  目前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为190家,其中1/3以上成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2/3以上配备了专门的法律顾问。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公开表示:国资委组建后,仅2003年5月到12月就收到中央企业报送请求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65起,涉及82家中央企业(包括子企业);直接涉案金额85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达250亿元。

  “这些法律纠纷案件并不都是国资委成立后出现的,成因非常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类。”法规局这位负责人向《财经时报》介绍,一类是历史遗留问题,国企特别是中央企业原来依附于政府,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调整,这些行业性的大公司在与政府部门脱钩时,中央、地方在资产的交接划转中产生的法律纠纷,这类纠纷可以说是由行政性手段造成;还有一类纠纷是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的利益冲突。另一类是由于企业内部法律监控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法律纠纷。

  谈及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的利益冲突,国资改革专家白津夫认为,中央产权和地方产权的界定很关键。中央企业的资产广泛分散于各个地区,资产安全、金融环境对于其运行至关重要。而地方保护主义可能给中央企业的运行带来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不是中央企业的责任主体。那么,中央企业在地方的资产谁来保护?中央企业由此和地方产生的种种纠纷如何解决?对此,政策法规局的这位负责人表示,此类纠纷,国资委仍然是注重协调。

  这位负责人透露,政策法规局正在研究制订《中央企业法律纠纷调整办法》,国资委仍将延续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角色,原则是首先依法维护出资人代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所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通行做法

  6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办法》,核心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美国48%、英国29%、西欧发达国家21%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法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大公司,如波音、通用电气、IBM、微软,荷兰飞利普,英国BP(石油)等,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需求,普遍设置了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

  国资委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也就是说,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将与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处于同一管理层次,通过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会议,对决策事项进行法律把关。国有企业加强法制建设的力度可谓前所未有。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李申田向《财经时报》坦承,过去大部分企业在决策事项时,企业法律顾问只是在有需要时列席参加,现在有总法律顾问,且作为高层领导直接参与企业的集体决策,做到事前防范、源头介入、全程参加,这是质的变化。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法律办公室主任汤建新告诉《财经时报》,以前决策层没有懂法律的,企业法律工作仅仅定位在事后补救,以打官司为主,决策时难免出现滞后和被动现象,而企业的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等重大决策,这一点对企业的依法经营管理尤其重要。

  此外,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另一显著变化是总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力度非常大,包括协调集团各部门之间、下属企业之间集团部门与下属企业之间的关系。

  据了解,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作为试点中央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后, 2003年企业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比2002年下降50%以上,避免和挽回企业经济损失2亿多元。

  面向社会招聘

  《管理办法》还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除了可从本企业内部产生,还可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法规局这位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对于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有明确规定,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管理能力要求都比较高。

  他透露,根据企业在短时间内急需和企业自愿的前提,国资委将借鉴去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中央企业高管人员的成功经验,和地方国资委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企业总法律顾问。政策法规局将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后,于2004年底制定招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相关组织计划,首批招聘拟选择5家左右中央企业组织开展试点。

  “不过,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人选优先考虑。”他强调,企业总法律顾问由企业选聘,任免权限在企业,国资委只负责任后备案管理。

  《管理办法》也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与之相对应的权责待遇及从业要求,将在《管理办法》实施后,国资委另行制订的具体实施细则中体现。

  53家中央企业 率先上报时间表

  目前53家中央企业中已经有14家已建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

  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启动于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即通过试点工作做到“三个到位”: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到位,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

  全国共有1000多户企业开展试点。由中央部门直接指导的73户试点企业中,中央企业33户,其中包括27户工商企业和6户金融企业。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国资委的时间表是,2—3年首先在53家中央企业中率先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重点国有骨干企业也要根据企业自身条件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争取在大部分中央企业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

  《财经时报》获悉,国资委近日还将出台《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明确要求53家中央企业对于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规划和方案,给出时间表并报国资委备案。

  目前53家中央企业中已经有14家建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和第二集团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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