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外贸法有望为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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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 09:39 中国经济时报 | |||||||||
实习 生刘磊 卢叶 北京报道 据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在日前召开的“科技兴贸与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论坛”上的书面发言,新修订的外贸法专门对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出了规定,有望从法律规定角度来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郭京毅指出,这次《外贸法》的修订针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认真地研究,主要吸收了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充分利用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利,以解决我国现
新修订的《外贸法》中第五章“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分别对进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滥用和我国企业在国外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的监控进行了规定。其中,第31条确立了通过贸易措施保证其他国家或地区对我国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我国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 此前对于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受到侵犯的问题,只能由企业求助于当地的司法程序,我国政府并没有系统的介入渠道;同时,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力的问题,虽然TRIPS协议第40条允许各成员政府采取措施制止权力滥用行为,但是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据了解,我国目前仍然主要处于技术受让人的地位,在一些产品的核心技术上主要依赖于国外。这使得我国企业在面临外国以知识产权为手段的贸易保护措施时经常处于被动的地位。我国产品经常成为美国337条款的调查对象,近年来占到30%-40%。在许多与外国专利权人纠纷案件中,因外国知识产权滥用权力,让我国企业为了保护出口不得不接受了许多苛刻的合同条件,使我国的利益和对外贸易造成了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