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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金融机构同场竞技 促使衍生品市场革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 17:59 《价值》

  鉴于中外银行在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的投资产品竞争越来越激烈,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运用衍生产品交易以规避风险和增加收入。为了有效地规范市场环境,控制交易风险,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2月正式发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该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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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明确了衍生产品的定义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经过广泛的讨论与征求意见,办法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做法,对衍生产品采用最原则的定义,即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办法还根据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性质,将该业务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套利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第二类是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第二,明确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办法要求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满足一定的条件,以及履行一定的报批程序。

  第三,明确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规定。同时,办法特别规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四,明确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违反本办法的机构和个人应接受处罚,如:金融机构未批准擅自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金融机构未依法向银监会报送有关资料和进行信息披露的,由银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银监会发现金融机构未有效执行相应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可暂停或终止其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另外,上述有关违反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准备继续开展或准备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可自《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生效之日起向银监会申报。《办法》生效后6个月内为金融机构向银监会申请批准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过渡期;办法生效6个月后,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国内银行的不足与局限

  据悉,在此办法出台之前,国内拥有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只有3家,3家国有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另外还有一家外资银行——花旗银行。没有拿到业务资格的银行期待着该《办法》早日出台。

  国内衍生产品业务开始于1997年中行开办的具有远期交易性质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后来,试点范围扩大至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00年9月央行放开了300万美元以上企业存款的利息,由此引发了商业银行纷纷涉足金融衍生品市场,相继推出结构性存款,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组合,为企业进行委托资产管理。一时间,大量非银行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已成为商业银行的力推产品。

  但是,除了结构性存款外,没有业务资格的银行就不能开展其它金融衍生业务,一些商业银行纷纷不满,认为这4家银行利用时间差抢占了市场,直接导致其它银行外汇存款的下降。同时,也导致了一些商业银行在没有业务资格的情况下,违规操作,这给市场规范和监管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在《办法》出台前,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受的约束大多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各类外汇管理规定,不利于金融机构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也不利于监管部门实施审慎监管,也阻碍了业务的发展。此《办法》出台意味国内所有银行都可以公平地参与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竞争,也必将促进这一业务的发展。

  国内银行急于涉足衍生产品市场的主要原因就是其高额的利润回报。国内金融机构的外汇存款规模为衍生产品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截止2003年12月末,外汇各项存款余额为1487亿美元,其中:企事业单位存款余额为519亿美元;储蓄存款余额为855亿美元。

  2003年4月,工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包括远期、掉期、期货和期权在内的外汇金融衍生业务。据悉,4月份一个月该行为企业做远期结售汇金额已经超过5000万美元,累计达5542万美元。面对着诱人的市场,没有获得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虽然不能开办业务,但却在积极地在做比赛前的热身运动。

  金融衍生业务的核心就是风险控制,银行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民生银行外汇理财工作室有关人士表示,国内商业银行多年来一直都在从事存贷等传统业务,衍生产品作为新兴业务,国内银行接触的比较少,都缺乏与其配套的风险防范制度。所以,今后开展此类业务,面临的第一问题就是如何防范和控制风险。

  对于国内银行来说,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人才稀缺。从事衍生业务的人员,必须是专家型的人才,不仅要了解产品的收益结构、准确地分析风险,还必须能够了解和判断国际金融市场上各种利率、汇率的走势。招商银行人士认为,今后银行在衍生产品业务的较量实际上也就是风险控制和人才的较量。今后,这方面的人才将会主要来自期货公司的经纪人和银行的交易员。据悉,民生、招商等银行都已经开始在各个分行培训自己的交易员。

  眼下,国内金融机构人才紧缺是不争的事实,仅各大总行和部分发达城市分行具有一些从事过国外衍生产品的工作人员。办法要求,衍生产品交易主管人员具备5年以上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业务人员从业资历要求2年以上。按照办法要求,至少有5人以上的人员配置,包括主管、交易员、风险管理和研究分析人员。因此,在金融衍生品得以正式交易前,还须经历金融机构人才储备和培训这一阶段。

  与此同时,制度完善也非一日之功。尽管各商业银行目前已参照2002年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重新修改了各自内部控制标准,但对于衍生产品的内部控制还有待细化和完善。

  根据银监会的定义,《办法》中所称金融机构并未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主要金融机构,由于中国金融业还是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格局下,这样的规定也无可非议。但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至少应该给予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通过各自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从事该项业务的权利。

  目前,不仅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筹划有关个人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期货部也在力推国债期货等衍生产品。届时,央行、证监会与银监会等三部委将同时涉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外资银行的市场机遇

  《办法》特别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如不具备部分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和统一运作管理来达成条件。如此一来,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已经相对放低。

  相比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给了外资银行更多的优惠政策。比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必须具备七大条件: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处理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至少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2员,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员;风险模型研究管理人员或风险分析研究人员至少1名,且无不良记录;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等。

  而新办法则特别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应具备下列两条。其一,应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其二,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上述两条,使外资银行申办衍生产品交易的准入门槛已经相对较低。

  对此,国有商业银行的研究人员表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而对于远期外汇交易、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外资银行早已达到“炉火纯表”的地步。一旦允许外资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之类的中间业务,“他们将很有竞争力”。

  事实上,自外资银行在我国开展业务以来,就特别注重优先发展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中间业务,以及其它一些不占用资金但收益却很高的投资银行业务。据有关人士估计,截止到2003年年初,在华外资银行办理的出口结算业务已占国内市场份额的40%以上。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曾表示,如果外资银行能经营与中资银行相同的其它本外币结算业务,在我国今后金融开放的4-5年内,外资行的业务量将占到50%左右的份额。在少数中心城市,这项比例则会更高。

  然而,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国内更多有条件的金融机构都能涉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资银行开展业务的空间也将相应变小。

  从各家银行新近推出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看,通过利率衍生的金融产品已成为市场主流。由于目前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大多为美元产品,并且和美元的利率挂钩,因此美元利率的走势对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有直接影响。由于美元今后一段时间内延续低利率政策可能性很大,使得和利率挂钩的结构性存款投资产品将风行市场。

  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经理陈晓平认为,外资银行正逐步把成熟的外汇利率衍生产品带入中国市场,以满足其高端客户的需求。因此,监管层近期加快开放的姿态,将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中资商业银行在该衍生产品上的的创新步伐和推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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