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打击非法外汇交易发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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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 14:49 北京现代商报 | |||||||||
企业一次结汇超过20万美元要提供书面支付命令 商报讯 (记者 王方琪) 昨天,记者从国家外管局获悉,从7月1日起,凡是申请结汇的企业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时,如果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必须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
这是日前外管局发布的《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做出的规定。该《通知》将从7月1日开始实施。 《通知》决定从7月1日开始实行“支付结汇制度”,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支付结汇制度是指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和外债结汇应基于真实的交易需求,除用于本企业开支的小额结汇外,对于大额结汇支付,银行应凭企业提供的人民币资金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划往指定的收款人,不得进入结汇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同时,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汇局不予批准。 该《通知》实施的目的是为引导外商投资资金在境内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在2003年进行的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现了一些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表明某些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基于套利动机可能通过资本项目渠道流入境内。主要表现为:部分企业资本项目结汇规模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所需,结汇资金的使用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范围;部分外汇指定银行违规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超限额入账和结汇、擅自为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