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青山“年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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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 10:52 兰州晨报 | |||||||||
1995年9月,国家环保局局长解振华在兰州检查工作时,针对兰州的地理气象特点,建议论证从东部打开缺口,引风入城。 1996年12月8日,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榆中县政府签订《开发大青山项目合同书》;
1997年1月13日,榆中县大青山土地综合开发指挥部《关于搬迁大青山开发区内公墓的公告》在媒体刊登一系 列公告,规模浩大的迁坟开始。 1997年4月末,迁坟结束。 1998年5月18日,大青山开发工程正式启动。 1998年6月,大青山综合开发工程在开工两月后由于种种原因停工。 1999年2月10日,榆中县政府向大青山公司发出《关于终止大青山项目合同书》的函,同年7月12日,榆中县 政府又向大青山公司发出《关于处理大青山开发有关事宜》的函,两封函均声明终止双方签订的《开发大青山 项目合同书》,要求对前期开发有关事宜进行协商。 1999年3月8日,兰州市“两会”召开的第一天,兰州市政协经济委员会经过深入调研后向政协大会提交了本 次大会的第一号提案———《建议尽快恢复大青山工程》。 2000年3月9日,榆中县政府下属榆中县大青山开发办公室与甘肃丽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下称丽新公司)签 订了《大青山开发协议书》,榆中县将大青山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全权交给丽新公司组织实施,榆中县政府确认 此协议。 2000年4月8日,丽新公司在大青山动工。 2000年4月12日,大青山公司以侵权为由将丽新公司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 2000年5月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2000年5月17日,兰州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大青山案。 2000年7月19日,原告大青山公司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追加榆中县政府为被告的请求书。 2000年7月21日,兰州市中院追加榆中县政府为此案的又一被告。 2000年8月15日,兰州市中院再审大青山案,第二被告当庭反诉,原告拒绝法庭调解。 2001年11月7日,兰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双方继续履约;撤销榆中县政府与丽新公司所签合同,丽新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出现场。 2001年11月,原、被告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3年1月14日,省高院将此案发回兰州中院重审,因被告反诉标的巨大,兰州市中院将此案移交省高院审理 。 2003年6月30日上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3年12月3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大青山公司对榆中县政府、丽新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驳回榆中县政府其它反诉请求和丽新公司反诉请求;榆中县政府返还大青山公司投资本息、财务费用共计3352万余元。宣判后,三方不服均提出上诉。 2004年5月23日,榆中县副县长黄宗利,大青山公司董事长马骥,丽新公司董事长李骏飞同赴北京,“督战”将于今日在最高法院开庭审理的大青山上诉案. 本报5月23日北京专电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