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不做任何决定 商标委首次被诉行政不作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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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 10:11 新京报 | ||||||||||
成都一公司诉工商总局商标委处理有争议“威白”商标三年不做决定 本报讯 (记者 李欣悦) 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成都一化工公司起诉行政不作为,至此,中外两家公司在“威白”商标上的争议已变成一起行政官司。据悉,这是商标委首次被诉行政不作为。
原告成都雅绅精细化工公司称其起诉的直接理由为,从1999年7月到2002年7月,商标委共受理了该公司的6份申请,但始终没有做出任何决定。 据该公司介绍,1994年11月14日,他们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威白”商标,随后发现德国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了一系列“威白”商标。该公司1999年7月向商评委提起“注册商标争议”和“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等措施,但商标委对这些申请只是受理和收取费用,却一直未做出任何决定。 该公司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指控,商标委认为其已经受理了该公司的申请,且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案件即进入了审理程序,不存在不作为问题。另外《商标法》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由此可见,《商标法》对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具体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商标争议案件数量巨大而商标评审资源相对有限的客观实际情况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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