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继续对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实行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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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 22:5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26日电(记者 赵承、刘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对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继续实行优惠政策,以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平抑农资价格。 通知规定,对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一律免征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钱。对磷肥、 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其生产用电执行与合成氨相同的优惠电价政策。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对化肥企业生产用电,应严格按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各地不得区分基数内外执行不同的价格;已区分基数内外执行不同价格的,要作为价格违法行为处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征收农网还贷基金、区分基数内外执行不同价格等不落实化肥生产用电优惠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确保有关政策执行到位。(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