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严控地方出台涨价项目答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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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 21:50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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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5月26日电 记者 赵承、刘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出通知,严格控制地方出台新涨价项目。记者就此采访了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严格控制地方出台新涨价项目? 答:今年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持续上涨,1至4月份累计同比上涨3%。 其中主要是粮食等食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如粮食价格1至4月份累计同比上涨了24%,相应带动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价格也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对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食品类价格上涨的同时,地方政府控制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总体上应保持相对稳定。要求各地严格控制出台新涨价项目,主要考虑居民特别是城市低收入群体对消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防止居民消费价格过快上涨,避免过多增加城市居民支出。 问:严控地方出台新涨价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是什么? 答:从今年第二季度起,当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月环比超过(含达到)1%或者同比累计连续三个月超过(含达到)4%时(简称“两条控制线”),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暂停出台提价项目3个月。这里的提价项目是指目前仍然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而不包括已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问:这是否意味着要扩大政府监管价格的范围? 答:这项措施没有扩大政府监管价格的范围。按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计算,2002年我国实行政府定价的比重为2.6%,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比重为1.3%,其余96.1%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政府一直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比重不仅没有扩大,而且还有所缩小。去年以来钢材和粮食价格大幅上涨,政府并未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也没有把这些商品的价格改为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目前,除国家直接监管的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外,其他绝大多数价格已完全由市场形成。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企业可随时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调整价格。 问:这项措施的具体执行情况如何? 答:这项措施虽然仅适用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但是对全国各地也不是“一刀切”。只有那些居民消费价格上涨较多的地区才被要求暂停调价,而且停止的时间以3个月为限。价格上涨幅度缩小后,仍然允许这些地区调价。对于价格涨幅没有超过“两条控制线”的地区,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仍可正常调整。目前,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涨幅没有超过“两条控制线”,地方政府调整价格也没有受到限制。 问:国家对目前价格总水平上涨还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国家主要运用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措施,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防止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另外,国家还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对投资增长过快的问题,国家也采取一些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的调控措施。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作用下,今年4月份固定资产投资速度已开始减缓;一些上涨较多的生产资料价格,如钢材和有色金属价格已有回落;最近一个多月来,粮食价格也已趋于稳定,个别地方稳中有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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