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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康:强化资本监管 提高银行体系稳健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16:30 《中国金融》

  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资本监管是当今世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实施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实施资本监管制度,对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最近,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对银行实施资本监管的具体举措。《办法》全面借鉴了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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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了符合我国银行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学习、宣传和实施好《办法》,对实现我国银行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将产生积极影响。

  资本监管是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

  资本充足率的要求,1988年被写入巴塞尔资本协议,已成为衡量单个银行乃至银行体系稳健性的公认的国际标准,也是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标尺。目前,全世界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实施了这一协议。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借鉴这一监管框架,对于提高目前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风险敏感度,借助资本监管的手段,创造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审慎监管的实质是在实施审慎会计原则的基础上,真实反映商业银行的资产与负债的价值,客观评价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并及时予以预警和控制,防止金融风险的聚集和蔓延。审慎监管强调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审慎评估。建立在审慎资产风险分类、充足计提资产损失准备基础上的资本充足率,能有效衡量银行综合经营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一般说来,银行监管的主要政策工具大体可分为管理和监督两大类,前者主要是市场准入,后者是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监督、风险评价监控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在监管实践中,资本充足率既是监管当局审批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合并重组等合规性监管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也是监管当局评估商业银行风险状况、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在各类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中,资本充足率均占有相当大的权重,资本充足率达不到最低要求,监管当局可以迅速采取纠正措施,督促商业银行尽快恢复资本;对情况严重者,监管当局可以采取接管、寻求兼并和关闭等手段,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在一些国家,资本充足率还是确定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的依据。

  衡量商业银行稳健性的主要方面就是银行自身持有的资本水平、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以及资产组合的风险状况。而现实中,一些银行为获取高额利润回报,对从事高风险业务具有强烈的冲动,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其自身资本充足率水平,如果商业银行对这种冲动缺乏清醒、科学的认识,监管当局又不加以引导和警示,就很可能增加银行风险发生的概率,造成银行资产风险的加大,危及银行自身安全,动摇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因此,监管当局对银行实施持有资本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甚至更高的资本要求,可以从根本上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确定性造成的损失,以降低风险,维护存款人利益。

  资本充足率监管应贯穿于商业银行设立、持续经营、市场退出的全过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并且随着银行业务范围的逐步扩大以及风险成因和表现的复杂化,资本充足率在银行监管中的重要性还将进一步提升。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可以推动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促使其有序扩张资产规模,保持合理的资产结构,这样不仅有利于控制单个银行和银行体系的风险,而且为货币政策的传导奠定了有效的微观基础。

  加强资本监管补充完善了我国银行审慎监管的制度框架

  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再次明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借鉴国际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框架。

  第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比较完整的审慎监管规章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目前,我国银行业审慎监管的理念已得到广泛认同,审慎监管法规日趋健全。全国人大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了《商业银行法》,财政部发布了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台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规。特别是从2004年起,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全面推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为《办法》的实施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和基础。《办法》集中体现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这些最新进展,在贷款分类制度、损失准备金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了符合我国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

  第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深化和促进了银行业的改革开放和发展。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对外开放的不断加快,银行业将逐步由单一的、封闭的产权结构向多元的、开放的产权结构转变。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正在迈出关键性的一步,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把国有商业银行办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中小商业银行的改革正在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内资、外资经济主体都可以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应依靠自身实力获得市场信誉和竞争力。作为衡量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在这一进程中进一步凸现。因此,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制度机制和结构调整影响重大。

  第三,《办法》借鉴了资本监管的最新国际经验,表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已基本达到国际标准。新资本协议在总结资本监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该框架得到了国际金融界的普遍支持。《办法》全面借鉴了新资本协议,构造了“ 1988年资本协议+监督检查+市场约束”这一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办法》按照1988年资本协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并调整了其不合理规定(即:对境外债权使用经合组织俱乐部法),鉴于我国商业银行交易业务种类和规模逐步扩大、市场风险不断增加的情况,《办法》适时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围;明确了商业银行在维持资本充足率方面的责任和要求,形成了一套透明度高、可操作性强的监督检查标准和程序,极大地提高了资本监管的有效性;与此同时,为加强监管当局的自我约束,按照透明度原则,实事求是地确定了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内容,以逐步增强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市场约束。

  第四,《办法》突出了激励与约束相互协调的原则。《办法》一方面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供激励。《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维持资本充足率水平负首要责任。商业银行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应首先考虑资本充足率水平,并建立相应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制度、程序和责任制,增强资本管理的主动性,以确保资本充足率能满足业务发展和监管当局的要求。《办法》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管理,奖优限劣,鼓励资本充足率高的银行优先发展,扩大信贷规模;而对资本不足的银行,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限制其资产扩张,督促其调整资产结构,尽快补充资本,建立审慎经营机制;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采取制裁措施。《办法》在严格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标准的同时,为提高资本充足率创造了条件,规定重估储备、优先股、可转债、次级债务工具等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为商业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奠定了制度基础。《办法》取消了一般准备计入附属资本的最高限制,并且各种减值准备可以进行事前扣除,鼓励商业银行审慎计提各种损失准备。

  《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分类还是粗线条的,监管中可以相机抉择采取措施,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体现灵活性,为商业银行提供必要的发展空间。

  加强资本监管进一步提升了我国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不高、资本充足率偏低,这已成为制约银行稳健发展的重要因素。《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期限。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从健全约束机制入手,提高管理能力,多渠道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监管当局应不断更新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创造条件,并监督资本补充方案的有效实施。

  商业银行要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健全资本补充机制,尽快提高资本充足率。要结合《办法》的实施,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当前,要注意抓住和用好我国银行业改革的关键机遇,通过敦促股东增加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上市融资等多种渠道和手段,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资本实力,构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真正发挥投资者在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内部治理软弱的问题。要结合《办法》的实施,努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通过改造风险管理流程,改进风险管理手段,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健全资产处置策略,提高资产质量,加快不良资产处置;通过深入推行资产风险分类,逐步提足各类损失准备,实施审慎会计政策,真实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和经营效果,增强发展能力。规模大的银行应探索建立科学的经济资本配置机制,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根据资本充足率水平确定未来几年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战略,健全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充足率按期达标,推动各项业务特别是海外业务的稳步发展。一些通过补充资本确实无法达标的银行,应通过控制业务规模、调整资产结构,降低资产风险度,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依法合规提高监管水平,督促商业银行落实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对于不能及时实现达标规划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其资产的扩张,确保资本达标规划的如期实现。应密切关注银行资本监管对信贷活动和经济运行的影响,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实现制度平稳过渡,以此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银监会将通过加强与中央银行、证券监管部门的协调,鼓励各类合格投资主体向银行投资入股,为商业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创造条件;并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推进银行税制改革,减轻银行税赋,增强自我积累能力。总之,经过各方努力,争取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内,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都能够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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