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新规定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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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 09:0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本报讯 备受业内外广泛关注的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日前正式公布。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将更加充分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定》分别对保险机构、保险经营、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资金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检查等5个保险监管的主要领域进行了规定
在资金运用方面,《规定》明确,保险资金限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买卖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银行存款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保险资金。 在保险公司上市方面,规定拟上市的保险公司除了取得保监会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外,只要符合公司法和证券监管的有关要求即可。 在保险市场准入方面,新规定强化了保险公司设立的审查力度。规定在对保险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查期间,保监会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教育,并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公司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思路,作为是否批准的参考。 在改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吸收社会资本方面,规定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关于偿付能力监管和条款费率管理的规定,内容上对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有所借鉴,反映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保险产品逐步市场化的科学监管理念。 在保险监管措施方面,规定明确,保监会根据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质询。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从今年6月15日起施行。 (李艳 田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