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建立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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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 22:1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20日电 (记者黄全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20日在此间强调,作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的建立必须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这位负责人说。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自5月1日起施行。这一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办法规定,企业只有同时具备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等三项条件才被允许建立企业年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有关负责人说,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因此必须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在年金方案的制定中既要体现激励作用,又要考虑大多数职工的基本利益,防止少数人说了算,严禁成为少数人的利益工具。” 据了解,为规范企业年金行为,企业制定的年金方案须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而没有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不属于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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