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服务意识增强 六方面有突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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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 08:40 中国青年报 | ||||||||||
记者 严桦 本报北京5月19日电 保监会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18日出台。在内容上,新《规定》在保险机构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保险机构变更事项审批、保险业务
在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方面,新《规定》删除了以前将保险公司分为全国性和区域性的规定;将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统一规定为2亿元,保险公司资本金总额达到人民币5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增设分公司可不再增加资本金(原来要求的额度分别为5000万元和15亿元)。 在与消费者关系十分密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方面,新《规定》对原《规定》的内容也作了较大修改:删除了保监会制定主要险种基本条款和费率的规定,将条款费率的管理修改为审批制和备案制,也就是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标准,保监会负责审批和备案。根据保险法确定的原则,新《规定》对实行审批制及备案制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分别进行了列举,同时,对审批和备案的基本原则和审查的一些要素作了修改补充。 新《规定》还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采用通俗易懂、明确清楚的语言,便于理解,不得采用过于生僻和晦涩的行业术语和其他含糊不清容易引发歧义的词语或概念。” 在备受关注的保险资金运用方面,新《规定》中增加了“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扩大了买卖企业债券的范围,还增加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运用保险资金的规定。 新《规定》增加了一条监管措施:“保监会根据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质询,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业内外普遍认为,新《规定》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帮助保险业发展的服务意识,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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