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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新规则规定自然人不能投资保险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8:59 京华时报

  

保险公司新规则鼓励社会资本进入。

  本报记者李英辉

  昨天,保险行业万众瞩目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中国保监会3号主席令的形式正式发布,将从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这一规定明确提出:强化对保险公司设立的审查力度、放宽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门槛、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由10%提高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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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重大突破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杨华柏介绍,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与以前的规定相比,有三个比较重大的突破和改变。

  新规定强化了对保险公司设立的审查力度,规定在对保险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查期间,保监会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教育,并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公司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思路,作为是否批准的参考。

  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上,改变了以往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遵循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基本单位批设管理分支机构的原则,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的设立上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同时,增设分公司需要增加的资本金额度也大幅度降低。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业务,使得省级区域内不再存在所谓“跨区域展业”的问题。而在此前,保险公司要想在省内地市开展业务,除了要有省级分公司外,还需要开设地(市)支公司,才能开展保险业务。

  为改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吸收社会资本,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

  此外,在保险监管方面,新规定还明确保监会根据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质询,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做出说明。

  自然人不能投资保险公司

  在记者拿到的这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并无关于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的相关事宜。而在去年8月保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这一点成为当时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去年8月的征求意见稿中,在“向保险公司投资”一节中规定,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自然人应当资信良好、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合法。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的比例为,“单个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全部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对此问题,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杨华柏表示,新规定对于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并无提及,主要考虑到自然人入股与法人入股并无本质区别。但杨同时表示,目前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暂时还不可以,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对于自然人的资信调查难度较大。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

  我国知名的保险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昨天下午对记者表示,保监会此次为保险公司制定的新的游戏规则中发出一个强烈的信号,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业。

  郝演苏介绍,在过去的规定中,设立一家新的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的发起人至少还要寻找其他9个股东。一些社会资本由于担心对于企业不能形成相对的控股权,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本进入保险行业的过程。新的规定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之后,股东的数量相对减少,也减少了企业运行的内耗,公司的资本结构相对简单化,有利于社会资本进入保险行业。

  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保险行业的同时,保监会也对投资人进行了风险提示。郝演苏表示,保监会的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对于许多社会资本来讲,保险行业是一桶刚刚开垦的金矿,潜力无限。但保险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盈利具有长期性,以开办一家保险公司来说,在公司经营的五年之内,公司几乎很少能够盈利,一般要等到第八年起,可能才会盈利。个别社会资本急于从中渔利,在投资之后发现短期内没有收益,又急匆匆撤资,对这一行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保监会做到提前把关,可以有效地避免许多急功近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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