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布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细则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7:34 中国青年报 | |||||||||
杨滨 赵鹤冲 本报北京5月18日电 北京市发改委5月18日宣布,5月20日起实施《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据北京晚报报道,其中新增加了“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定价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经调整后反映了多数代表意见的新方案不再进行听证”的内容。 新实施的《细则》规定,每次听证会代表总人数从过去的30人左右减少到20人左右,保证与会代表都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提高听证会的效率和质量。 另外还规定,听证会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各占三分之一,体现公平原则。规定“教育收费听证会学生代表需16周岁以上”。 对定价或调价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材料,新规定要求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还可以指定评审。如申请人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明显不充分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不予受理。 公开是价格决策听证会的一项重要原则。《细则》还具体规定了“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听证会召开前7日,在政府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旁听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