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强制拆迁的三个疑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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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09:11 新京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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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嘉禾县县委书记专程赶赴北京向央视和有关栏目组“汇报”的同时,该县三名拆迁户的家属于14日下午收到了检察院的“逮捕证”,被批捕的理由均为涉嫌“妨害公务罪”。与此相联的另一信息是,此前的4月21日,嘉禾县政府对李会明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县人民法院出动200多人参与强制拆迁行动。 对此,我们提出如下三个疑问: 一,被批捕的三位拆迁户是否具备“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要件。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妨害公务的行为都应依刑法上的“妨害公务罪”予以追究。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亦即,在嘉禾事件中必须有相关证据显示三位拆迁户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为外在表征的阻碍行为,才有触犯“妨害公务罪”的嫌疑。那么,拆迁户的“暴力”或“威胁”何在呢?仅就已公开的信息而言,两位涉案拆迁户抵制拆迁的行为仅仅是“站在房顶上”。毫无疑问,在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之前,他们是站在自家的房顶上———这样的行为的确阻碍了强制拆迁的进行,但其行为目的,却并非指向阻碍公务而在于保护其私有财产的安全。“站在房顶上”,当然并无“暴力”的痕迹;也不是在威胁拆迁执行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 二,嘉禾县政府所实施的强制拆迁是否当然为“依法执行职务”。尽管我们尚无足够的信息来怀疑嘉禾的“强制拆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指出,按宪法及相关民事、行政法律规范,强制拆迁只有当被拆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已与拆迁人达成了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协议,又拒不履行时,拆迁人才要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据拆迁户统计的结果,目前尚有60多户未签订拆迁协议。如果被批捕的三人也属未签拆迁协议者,嘉禾县政府又是依据什么法律文件来执行其强制拆迁的“职务行为”?如果强制拆迁就是先强制拆迁户必须将其房产按拆迁人所喜欢的价格和方式成交,然后再按强制所得的协议强制拆迁,这样的“强制”还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吗? 三,出动200多人参与强拆行动的法院是否还能秉执司法应有的中立立场。我们知道,司法的基本任务在于定纷止争,维护公平与正义,所谓“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源于此。在具体的个案中,法院据以裁判拆迁案件的依据并非《宪法》,而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根据《条例》的规定,土地是国家所有,政府有权收回。拆迁人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就有权拆迁,相应的被拆迁人有义务接受拆迁。本应通过民事上的对等谈判达成协议的拆迁补偿,因“拆迁许可证”的存在而事实成为行政机关单方审批的行政活动。同时,《条例》在对法院受理拆迁案件的程序作出的规定中,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法院的审判作出了限定。这样一来,裁判机关对于拆迁事实上就无法维护“最后一道防线”。 此“三疑”的化解,有的或将随着信息披露的深入而得到解答,有的或在短期内仍需我们保持理性的期待。但是,在“嘉禾事件”中,不独行政机关需要反思,同样重要的,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一个最终为拆迁之痛定纷止争,进而能有效预防此类事件不再重复发生的司法系统,更应该被期待。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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