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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能否获取商业利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08:59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李刚

  我国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在10年内建成法治政府;新一届上海市政府上任后也一直强调要打造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这些举措至关重要。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日前就政府职能部门在与企业的经济纠纷中有关合同效力和主体资格问题进行了研讨,专家们的意见认为,应杜绝政府部门从商业活动中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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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研讨会上,上海长江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上海市虹口区工商分局最近诉两家企业的案例:

  1994年初,虹口区工商局、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A)与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B)签订共同开发上海四川路某地块协议书,约定由B出资金,虹口区工商局与A负责相关手续报批。因该地块带市政拓宽道路,1995年2月,上海市虹口区政府同意免去该地块项目改造国有土地划拨费用。1995年11月,该区计经委、规划局对项目联建三方扩初意见批准。1995年项目开工。1996年底虹口区政府为规范操作,要求成立项目公司,虹口区工商局指派区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以下简称工商学会)以及A和B三家建立该地块项目公司(以下简称C),注册资金3800万元。1997年8月,规划局发文给C,同意其沿用原先的一书两证续办一切手续,项目由C统一实施建设和销售。与此同时,工商局和A、B形成会议纪要,对在建项目———某商城作预分配,把商城的14、15楼分给工商局。1997年9月,C与市房屋土地局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到商城预售许可证,并于2003年将商城全部售出。2004年,虹口区工商局到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状告A、C,要求交付14楼、15楼和商场。

  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就这起案件及相关法律现象,邀请复旦大学、交通大学、上海市社科院和本院的专家学者进行研讨论证。专家意见认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虹口区工商局和工商学会都不具有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从法律上看,虹口区工商局和A、B于1994年签订的协议书也已经被C的章程所取代,原协议效力应终止,该工商局已无权向C主张权利;而虹口区工商局之后与A、B所形成的会议纪要,因该工商局不是C的股东,对C也无约束力。为此,专家学者们呼吁,有关方面应对政府部门从商业活动中获取利益出台“禁止性”对策,以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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