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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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08:56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记者 赵民望 去年,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小岔口村的农民王作泰联系40多户农民组建起了鲁家沟农资农副合作社,在洋芋收购旺季,跨区跨县设立收购网点16个,收购洋芋达5000多吨,既解决了当地农民的洋芋销售难问题,又保证了入社农民收入的增加。据统计,这种由农民自愿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
一批新型农民合作社的诞生,以及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运作方式,不仅得到了农民的欢迎,更得到了甘肃高层的密切关注。为加快和规范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甘肃省委、省政府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该《意见》提出,经过3至5年的努力,力争使全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普遍建立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争取有30%左右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50%左右的主要农产品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工和销售。据分析,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正是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农产品种亦难卖亦难困局的破解。《意见》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经营的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联合建立的,以发展专项产品产业化经营和对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实体。 近年来,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在联结农户、企业和市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来说,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从政策扶持上有了明确规定。 《意见》首先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其形式和从事的主要服务活动,可在民政部门作为社团法人进行登记,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农村合作组织”法人进行登记,准许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经营活动。登记时不受场地、资金、活动范围等条件限制,只要农民自愿加入,有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就准予登记发照。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并逐年增加。今年,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共安排400万元加以扶持。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身建设;支持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支持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开发、推广;支持开展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对大型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和流通环节的仓储等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的财政贴息支持。 与此同时,相关的税费优惠也已确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的服务活动,按农民自产自销、自买自用对待,不收取税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民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项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运输检疫和苗木运输办证等,要简化手续,降低收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宗鲜活农产品运销比照省内专业运输公司的优惠幅度给予减征。 人才倾斜政策,也体现在了《意见》之中。该《意见》提出:甘肃省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按有关规定分红;对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科技人员,在晋级、加薪和评优中予以优先。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经农业、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可依其工作实绩评聘相应的职称。 |